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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燃油电厂特许经营权项目三十年争议解读

发表时间:2025年8月18日

前言:近年来,中国企业与非洲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不断深化,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数据显示,过去五年间,中国企业对非洲的直接投资年均超过30亿美元,涵盖能源矿产、基础设施、农业、制造业、金融、数字经济等多个重点领域。然而,非洲的投资环境相对复杂,国浩一直关注中国企业在非的大型项目风险以及涉非争议解决。基于此,国浩长沙合伙人黄轶、律师助理唐谦君、实习生贺逸轩特别翻译和整理渣打银行香港分行诉坦桑尼亚国家电力供应公司ICSID仲裁案的仲裁裁决,该案是为数不多的中国香港当事人以申请人身份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

笔者希望通过解读该案件为中国企业投资非洲提供第三方视角,帮助更多中国企业认识到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在长期的施工和经营周期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目 录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特点

(一) 案件实体问题复杂

(二) 关联司法程序繁杂

三、本案启示

(一) 注意中长期项目的项目风险

(二) 对复杂交易项目的合同文件应做全盘考虑

(三)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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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根据1965年3月18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ICSID 公约”)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一起争端,该争端源自1995年5月26日由本案被申请人坦桑尼亚电力供应有限公司(TANESCO)、独立电力坦桑尼亚有限公司(IPTL)签订的《电力购买协议》(PPA),该协议约定由IPTL在特盖塔设计、建造并运营100兆瓦燃油发电厂,合同期20年,PPA适用坦桑尼亚法律,约定ICSID仲裁。1997年,马来西亚银行财团向IPTL提供了1.05亿美元的贷款。为保障贷款安全,IPTL 签署《担保契约》(Security Deed)并将PPA项下的权利抵押给担保代理行Sime Bank。1998年,TANESCO针对 IPTL向ICSID提起仲裁,请求终止PPA或者大幅降低电价,理由是IPTL的项目成本过高。2001年,仲裁庭裁决判定PPA有效,但将项目成本核减至1.272亿美元,并制定了新的电价模型。2005年,渣打银行香港分行支付7610万美元收购马来西亚银行财团贷款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利。自2006年起,IPTL出现贷款违约情况。在此情形下,渣打银行香港分行依据相关协议行使“介入权”(step-in rights),主张其继承PPA项下的收款权利。2010年,渣打银行香港分行就该争议向ICSID提起仲裁(案号ARB/10/20)。渣打银行香港分行请求仲裁庭裁决TANESCO应向其支付PPA项下未付金额2.587亿美元;或TANESCO应全额清偿渣打银行香港分行持有的IPTL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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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点

(一) 案件实体问题复杂

本案争议源于一份《电力购买协议》(PPA),但基于PPA的商业架构,合资公司、融资和电厂经营等一系列工作随后展开,为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埋下了各种隐患。

1. 债权人地位争议

马来西亚银行财团在此项目中为IPTL提供了1.05亿美元贷款,并获得PPA项下权利作为担保。2005年,渣打银行香港分行以7610万美元收购该贷款及担保权利,成为PPA的新债权人。然而,这一债权转让未按坦桑尼亚《公司法》第79条进行抵押登记,为后续仲裁中的转让效力以及渣打银行香港分行的在仲裁案件中的适格身份之争埋下伏笔。

2. 股东出资形式争议

根据PPA约定,项目的融资结构为70%的银行债务和30%的股权,股权需以实缴股本的形式注入。然而IPTL的股东Mechmar公司并未实际注入4900万美元股本,而是通过两笔股东贷款变相替代了出资。这一操作引发TANESCO的质疑:Mechmar通过股东贷款出资获取了税务优惠,而电价计算仍然按照最初PPA中约定的模型,TANESCO变相补偿了未发生的税款。此争议在股东出资的当下并未直接爆发,而是演变为仲裁程序中有关电价计算的一项核心分歧。

3. 资金托管纠纷

2006年起,IPTL因贷款违约导致渣打银行香港分行行使“介入权”,而TANESCO则以“电价计算不公”为由拒绝全额付款,将1.2亿美元争议款项存入央行托管账户。2013年,IPTL的小股东VIP将30%股权以7500万美元出售给泛非电力公司,后者通过法院命令取得IPTL控制权,并与TANESCO达成和解,促使央行释放托管账户中的1.2亿美元资金,其中7500万美元用于支付股权款项。然而,TANESCO隐瞒了上述事实,这一操作引发渣打银行香港分行强烈抗议,成为仲裁中的另一项争议焦点。

(二) 关联司法程序繁杂

基于PPA交易和20多年的恩恩怨怨,各方实际在多个法域发起了司法程序,让本就复杂的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纠纷蒙上了更多阴影。

1.三起ICSID仲裁程序

在本案之前的1998年,TANESCO以项目成本过高为由向ICSID申请仲裁(案号ARB/98/8),主张终止 PPA 或降低关税,IPTL 提出反诉。ICSID在2001年7月12日作出裁决,判定PPA有效,但将项目成本核减至1.272亿美元,并制定了新的电价模型。在本案之后,渣打银行香港分行又发起了第三个ICSID仲裁(案号ARB/15/41),要求坦桑尼亚政府赔偿因TANESCO未按PPA付款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2.一起坦桑尼亚破产清算程序

2002年,VIP(IPTL小股东)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对 IPTL 进行清算,这一行为遭到大股东Mechmar的反对。渣打银行香港分行作为债权人也介入其中。在提出破产申请9年后,2011年7月15日,法院发布清算令,认定清算自2002年2月25日开始并任命清算人。

3.一起LCIA仲裁程序

Mechmar与VIP在1994年9月28日签订的《股东协议》(Promoters/Shareholders Agreement)的争议解决适用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2002年,Mechmar根据1994年《股东协议》向LCIA提起仲裁,以此希望解决其与VIP的股东争议。LCIA在2003年8月26日作出裁决,要求VIP终止对IPTL的清算程序,该裁决在坦桑尼亚的执行未获成功。

4.三起关于金融债权转让合法性的诉讼

2013年6月,VIP在纽约州最高法院起诉渣打银行香港分行,指控其欺诈性主张对IPTL的权益,案件后移至美国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13年9月10日,美国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该案。

2013年11月13日,VIP在坦桑尼亚高等法院起诉渣打银行、渣打银行香港分行等,主张债务重组非法、贷款购买无效等,索赔约5亿美元。

2013年12月23日,渣打银行香港分行等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IPTL和VIP等关联方,请求确认贷款有效性及偿还债务,2015年6月9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驳回被告的中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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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启示

本案源于跨国资本在非洲坦桑尼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建设电厂的交易,核心争议虽围绕《电力购买协议》展开,但从整个案件来看,其时间跨度长,参与主体众多,背后交织着债权人地位争议、股东出资形式争议、资金托管纠纷、破产清算程序、跨国债权转让等多重法律问题以及商业利益博弈。中国企业在走向非洲之时参与了大量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并有部分也采取特许经营权方式,因此,对本案的解读对中国企业走向非洲有着特别的警示教育意义,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过程中需保持审慎,切勿盲目乐观,应提前做好风险评估与防控准备。

(一)注意中长期项目的项目风险

跨境能源及基础设施项目通常周期长、参与主体多、融资与运营结构复杂。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融资调整、股权变动、政策变化等引发连锁反应。为此,投资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首先,要持续关注东道国法律法规及政策动向,及时掌握监管环境变化;并在合同中设置有效监督与制衡机制,防范利益转移或不当处置资产的风险;其次,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合作方出现异常行为时,必须快速反应,通过协商谈判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考虑及时止损退出以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二)对复杂交易项目的合同文件应做全盘考虑

在涉及多合同、多主体的复杂跨境项目中,投资者必须特别注重合同体系的整体协调性以及逻辑一致性。为确保交易安全,建议投资者:首先,建立合同层级体系,明确主合同与融资协议等一系列从合同之间的效力优先级;其次,对关键条款如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程序等进行统一,避免条款冲突,控制争议解决成本;最后,设立专门的合同协调管理机制,由专业的法律顾问定期审查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冲突。这种全盘考虑的合同管理思维,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三)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在跨境投资项目中,合作方的合规意识、履约能力及商业信誉直接影响项目稳定性与项目收益。本案中政府行为、资金用途及托管资金流向均引发重大争议,进一步体现了在海外投资中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性。在项目启动之前,投资者应对合作伙伴以及进行充分的尽调。除去常规核查事项之外,还需要深入考虑其政治关联,如与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关系;项目履约情况及过往争议历史等。对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也建议展开非商业风险评估工作,并在投资决策中考虑我国是否与其签有投资协定及当地保护水平,做好风险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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