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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进路

发表时间:2023年7月25日

摘要:国际刑事法律事务十分丰富,国外律师的参与非常广泛,但我国涉外律师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业务领域,在国际刑事法律业务领域普遍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人才匮乏、缺乏工作参与度等问题。中国律师在国际刑事法律业务中,可以从多领域积极参与,发挥广泛的作用,为国家在未来的国家间竞争中出应有的贡献。未来中国律师在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进路,应该从加强人才培养入手,增加律师接触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机会,完善司法环境,使之积极投身于国际刑事法律事务当中。

目 录

一、中国律师在国际刑事法律领域落后的原因

(一) 优异的资源禀赋,使得中国律师缺乏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动力

(二) 刑事律师普遍缺乏对外语能力的重视

(三) 律师鲜有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机会

 

二、中国律师可广泛开展各类国际刑事法律事务

(一) 打击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

(二) 国际刑事合规

(三) 开展跨国取证工作

(四) 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五) 在国际刑事司法机关任职

 

三、多措并举改变中国律师在国际刑事法律领域的落后局面

(一) 加强国际刑事法律涉外人才的培养

(二) 创造律师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机会

(三) 营造更优质的司法环境

自1979年新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培养了越来越多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据司法部统计,截止2021年,我国的涉外律师总人数大约在12,000人左右。在这些涉外律师的业务构成中,主要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海事海商和国际仲裁等民商事业务为主,从事民商事业务的涉外律师大多毕业于海外名校,熟练地掌握着至少一门以上的外语,可以以外语作为工作语言开展律师业务。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拥有着庞大刑事律师队伍,但我国律师开展的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目前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本文提出我国律师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进路,以期律师行业对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重视,进而改变中国律师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落后的局面。

一、中国律师在国际刑事法律领域落后的原因

中国律师在国际刑事法律领域处于落后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优异的资源禀赋,使得中国律师缺乏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动力

与非诉国际经贸法律服务中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可以与中国律师同台竞技不同,刑事业务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原则上是没有机会参与中国的刑事司法的。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

与中外企业国际化的对比一样,许多外国企业因为本国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有限,从一起步就被迫走国际化路线,否则无法生存,而大部分的中国企业不需要走国际化路线,因为中国自身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构成的超级大市场,足以支撑中国企业在本土构建庞大的商业帝国。这也使得中国律师缺乏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动力。

(二) 刑事律师普遍缺乏对外语能力的重视

刑事律师不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依然可挖掘国内的刑事业务市场,即使有个别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自有翻译人员来提供翻译。对于诸多中国的刑事律师而言,外语在日常业务中并不频繁。

有观点认为,学好了外语,可以多多钻研国外的司法文献,进而会提高中国律师的业务水平。但是对于中国的刑事律师而言,他们很少有机会在中国的法庭上去引用外国的判例和法条,更何况,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千差万别,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机制所衍生出的一整套司法工具,更是与中国的司法运行南辕北辙,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派不上用场。

所以,与开展国际业务的民商事律师普遍重视外语能力相比较而言,因为普遍缺乏对语言能力的足够重视,能够同时精通刑事法律规定并掌握熟练外语的国际刑事法律人才在我国非常稀缺。

(三) 律师鲜有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机会

既然中国刑事律师没有动力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又普遍缺乏对外语学习的重视,这就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后果,那就是中国刑事律师从事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能力不足。

恶性循环由此开始:因为能力不足,所以没有机会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因为没有机会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所以能力更加不足,就更加没有机会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加之长久以来,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基本上都是由国家层面的司法机关负责,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的大法官往往是从高校学者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中派出,律师行业鲜有参与的机会。

律师职业,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属于高端服务业的领域,这是一个业务机会和业务能力没有天花板的职业,只有拥有高尚的职业理想和远大的眼光,才能体现出律师职业的高级感,刑事律师尤其如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刑事律师地位十分突出。

学习国际刑事法律,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取他山之石,建我中华法治殿堂,是开拓中国刑事律师视野,提升中国刑事律师执业水平的必由之路。因此,中国的刑事律师应当积极寻找机会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不断地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用锐意进取的精神来完成自我塑造。

二、中国律师可广泛开展各类国际刑事法律事务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家之间为谋取竞争优势而发生的冲突与对抗正在日益加剧,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营商环境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显著而深刻的变化,善于运用国际公法创造新的稳健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从而保护国家权益,保护海外投资利益,对抗国际制裁和不公正的所谓“长臂管辖”等域外管辖等,特别是积极应对国外司法机关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对我国企业进行打压,采取相应的反制手段,已经迫在眉睫。

中国律师应当回应政府重大关切,把握历史机遇,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投身国际刑事法律业务:

(一) 打击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据此,司法部等四部门于2017年初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七)条提出:“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切实维护地区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加强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

为落实《意见》精神,司法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司办通﹝2018﹞59号,以下简称《涉外律师人才库通知》),将涉外律师人才库划分为九类,其中第七类为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具体业务包括跨国毒品、洗钱、腐败、恐怖主义等犯罪,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意见》和《涉外律师人才库通知》意味着国家培养的涉外刑事律师重点关注跨国毒品、洗钱、腐败、恐怖主义等犯罪,以及追逃追赃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这也同时为我国律师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指明了方向。鉴于跨国毒品犯罪、腐败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犯罪集团、犯罪贩子在资金运用和赃款转移等方面的跨境运转时,都不可避免地与洗钱犯罪相关联,洗钱犯罪又往往通过跨国投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特别是国际支付的渠道来进行,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因腐败犯罪、走私犯罪、偷逃税款等导致的资金外逃频发,这些也都是通过洗钱犯罪手段实现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委于2022年1月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反洗钱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三年行动。在此情况下,从事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律师,应重点关注洗钱犯罪,因为这是各种跨国犯罪的核心之所在,所谓“打财断血”,要害就在于此。

我国律师在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和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对策:

比如一家国有企业发生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常规的做法是律师作为被害单位的代理人,指导被害单位组织整理证据,代为提起刑事控告,由境内的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并根据案件的利害程度决定是否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或者依据与境外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定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在动用国家力量之外,如果证据确凿,我国律师还可以考虑通过与境外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模式,由境外律师代为在境外报案,由境外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直接启动追诉程序,采取相应的司法手段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扣押冻结其在境外的财产,进而追赃挽损,从而实现保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 国际刑事合规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规模的资本市场。中国最优秀的企业在传统由境外企业长期把持着竞争优势且利润丰厚的业务领域与之展开竞争在所难免,在国际社会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今天,竞争对手采取各种手段,特别是刑事司法手段,对中国的企业进行打压,时有发生。

2018年发生的中兴电子事件,将以往长期被漠视的中国企业的合规风险凸显出来,国务院国资委随后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因此被视为中国企业合规元年。随后发生的针对华为公司的孟晚舟事件再次警醒我们,中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的合规风险,就是来自于海外。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企业能否走出去,实现真正的国际化,在利润更加丰厚的业务领域占有一席之地,面对的最大的风险,并不是经济利益损失的风险,也不是合同条款不完善的风险,而是国际刑事合规的风险。

我国的企业普遍重视企业的合同风险,能够有实力走出去并参与海外竞争的企业通常都有自己的法务团队和外聘律师,但是这些企业往往更加注重业务合同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所以聘请的律师基本上都是民商事律师,这和国内绝大多数企业一样,聘请的企业法律顾问都是民商事律师,很少有企业会从刑事合规的角度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在客观上给企业留下了刑事合规的隐患。海外的竞争对手,甚至是外国政府,为什么更愿意采取刑事手段来打压中国的企业呢?其实不仅仅是来自中国的企业,全世界一切可能挑战核心利益的竞争对手,在危及到其生存地位的时候,都会面临刑事手段的打压,因为这种方式最为简单粗暴,最立竿见影,最具毁灭性效果,最具道德制高点,也最可以有效地迫使竞争对手屈服。

我国的涉外律师可以在企业国际刑事合规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为企业量身定做合规计划并确保其合法有效(包含制度设计、监督体系和文化建设三要素);

2. 指导帮助企业有效落实合规计划(包含嵌入式合规、防止纸面合规、合规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结合等);

3. 打击违反企业合规计划的行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包含内部调查、反舞弊、及时公开披露信息、移送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索损失、修正相关合规计划等);

4. 与境外的律师事务所合作,了解拟投资国刑事合规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国际刑事合规的战略布局和规划;

5. 应对境外政府及司法机关提起的刑事合规调查,指导企业进行必要的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三) 开展跨国取证工作

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其中第25条规定了域外调查取证,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这里所提出的主管机关是各自归口,公安机关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检察院的主管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委的主观审核机关是国家监察委,法院的主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等。我们国家在多部与外国订立的国际司法条约当中对外联络机关具体的承接部门是司法部的国际司法合作局。国际司法协助的权力较大,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在境外查找有关人员,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获取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勘查、检查、搜查等等,几乎把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机关有权作出的侦查手段全部涵盖,并且我国司法机关还有权提出派员在场,在国外的侦查机关配合中,我国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在场,除了调查境外取证以外,还可以安排证人作证配合调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让证人协助调查作证。

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域外取证的规定非常完善,但是由于请求过程相对复杂,对于最基层司法办案单位而言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现实困难。如果案件层层申请到公安部再通过司法部与境外国家的司法部联系,再由境外国家的司法部层层安排下去,这个过程无疑是漫长的,手续无疑是繁琐的,特别是那些比较小的案件,用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来解决,办案单位因此耗费的成本、产出、工作效率和办案效果都会受到质疑,特别是试图让办案单位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从境外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办案单位能否启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未来,我们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进而确保司法公正。

在国家机关层面的刑事司法协助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取证权,辩护律师有权调取证据。但是辩护律师到国外调取证据是有限制的,我国与国外签署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往往有着明确的限制性条款,我国法律禁止境外人员机构到中国取证,也禁止中国人随意向外国机构提供证据,因此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律师有取证权,但也要遵守我国与国外订立的条约和所在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第1款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需要检察院随案移送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我国法院对来自域外的证据不局限于必须经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根据7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本款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的是: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我国的涉外律师在涉及跨国取证工作时,可以和境外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员、公证人合作,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境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开展工作,对于允许我国律师跨国取证的国家,我们可以直接进行取证,对于必须由本国律师或调查员取证的国家,我们可以委托境外国家的律师或调查员取证,并由该国的公证人进行公证,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四) 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协定。同时加强了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逃人员集中的重点国家的反腐败交流合作,双边执法合作机制也在不断推进。中加、中美、中新、中澳的司法协助条约都已经签订,其中最早的是中加、最晚的是中新司法协助条约。近些年中国与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虽然与美国、加拿大尚未签订引渡条约,但是相关司法合作机制始终在开展。

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解决的著名案例,如轰动一时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为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案件,涉案金额为40亿。2001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许国俊、于振东、许超凡三位携款外逃美国,引发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第一案。2001年3月8日,我国与美国刚刚签订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案发后,公安部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中美两国执法立即合作,第二年,该三人在美国被采取强制措施。2004年于振东以非法洗钱、非法移民等罪名在美国受审,判12年监禁。2009年,许超凡、许国俊分别以洗钱、共谋转移脏款等罪名在美国被判处25年、22年监禁,两人的妻子也分别被判8年监禁。许超凡案件,中方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由证人向美国法院作证,最终被美国法院判处刑罚,该案从案发到2021年,最后一个主犯许国俊被遣返回国,该三人服刑期满被强制遣返回国,历经20年,画上完美句号。通过中美默契合作,成功追回了20多亿元人民币,最大限度的挽回了经济损失,被舆论认为是我国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成功案例。

除此之外,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破获的案件还有很多,其中著名的案件如号称浙江温州地区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第一案的李向南故意杀人案;加拿大、中国香港与内地协作办案的多伦多箱尸案;加拿大和中国进行司法协助破获李佳明过失致人死亡案;推动了澳大利亚和中国的司法协作协定签署的张龙故意杀人案等等。

我国律师可以更多地参与到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当中。目前看,最好的切入点是律师可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专业性强,又素有外交无小事的要求,对律师的整体素质要求非常高,但同时也可以为国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工作做出贡献,客观上也可以大大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开阔律师的眼界,提升业务水平。

(五) 在国际刑事司法机关任职

国际刑事司法机关,包括联合国特别刑事法庭(如前南法庭、塞拉利昂法庭、柬埔寨法庭、黎巴嫩法庭等)、国际刑事法院等。在这些国际刑事司法机关任职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行政辅助人员等等,其经常使用的工作语言一般为英语和法语。

笔者认为,这些国际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中国人应当想方设法地增加在其中的任职人数,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培养我们中国自己的国际刑事司法人才,锻炼队伍,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熟悉国际刑事司法的游戏规则,为未来中国在国际法庭上维护国家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上述的工作岗位,中国的刑事律师均有机会申请,特别是其中的辩护律师工作,律师费的收入也为数不少,在律师能够保障自身生活的同时,也有助于律师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

尽管中国并没有签署《罗马规约》,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是这并不妨碍中国律师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学习并熟练掌握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人权法、人道法等法律体系,可以培养出一大批国际法的刑事律师。现在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战争与冲突的风险正在逐渐加大,国际刑事法院这类的国际刑事司法机关未来的地位和作用将伴随着国际战争与冲突的风险加大而日渐突出,加强对战争法、人权法、人道法等法律体系的研究,熟悉《罗马规约》构建的国际法院体系,甚至作为未来联合国组建新的与战争有关的刑事法庭的准备,都应当是我们中国律师中的深谋远虑之辈要未雨绸缪的。

三、多措并举改变中国律师在国际刑事法律领域的落后局面

本文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多措并举,尽快改变中国律师在国际刑事法律领域的落后局面:

(一) 加强国际刑事法律涉外人才的培养

建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涉外领军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加大对国际刑事法律涉外人才的培养。对于这类人才的培养,要有别于普通的国际经贸领域的涉外人才培养,设定特定的培养目标,设计专业的培训教材,安排专门的讲授与实务操作相结合。

建议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区涉外、沿海、沿边的区位优势,与本地区的相关涉外、涉海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借助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地契机,有针对性地培养本地区地国际刑事法律涉外人才,在相关人才培养资金募集和使用上,可以适当地发挥当地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的作用,设立冠名的奖学金、奖教金等。

各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单位国际刑事法律涉外人才的培养,律师个人也要认真地做好个人的职业规划,结合自身的特质和优势,自觉主动地丰富个人的从业经历,通过参与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开阔视野,打开格局,进而完成自我塑造。

(二) 创造律师参与国际刑事法律业务的机会

建议国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过程中,通过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遴选,选拔出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好、外语能力强的刑事律师参与工作。人才的成长,是在不断地承担重任和磨砺中锻炼出来的,一定要给中国刑事律师这样的成才历练的机会,相信未来就一定会有非常优异的人才涌现。

同样,建议国家在未来向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委派大法官时,也考虑从中国的刑事律师中遴选出德高望重、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去担任职务,平时也应有意识地向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派遣刑事律师去担任法官、检察官、书记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让更多地年轻中国刑事律师有机会了解、熟悉并掌握国际刑事法律事务。

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也应该看到,国际刑事法律业务,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是非常前沿和高端的业务机会。从业务发展的角度,也应该加强这个领域的业务研究,积极拓展相应的业务机会,培养和早就好自身的人才队伍,对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和增强竞争实力均大有裨益。

(三) 营造更优质的司法环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以来,中国的刑事司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长足进步。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律师开展国际刑事法律业务,不是关起门来“踢中超”,而是要经常性地走出国门,参加“世界杯”。要想真正地实现在国际法律竞技舞台上的胜利,我们中国的刑事律师需要的是真本事,面对着如林的强手,我们在内部一定要防范和杜绝司法腐败,绝不允许“吹黑哨”和“打假球”的现象在中国的“司法竞技”中出现。只有营造更加优质的司法环境,才能培养出能够赢得国际竞技的刑事律师。

综上,中国律师终将全面拥抱世界,我们始终认为最为本土的刑事律师,需要睁开眼睛张开双臂去拥抱国际刑事法律业务,在与优秀外国同行,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优秀外国同行的同台竞技中提升自己的执业水准,练就一身真本事,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进而维护世界和平,并最终能够维护人类公认的公平与正义。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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