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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年7月18日
摘要:经典名方作为中医药领域的国之瑰宝,具有传承中医药传统文化及推动现代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重要意义。而囿于国内外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并未重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因此对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进行有效保护的问题日益突显,也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诸多关注。得益于RCEP的出台,国际贸易协定中首次设置“传统知识”条款,呼吁成员国为传统知识制定“适当保护措施”。值此机遇,本文在借鉴多国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对经典名方以“完善国内立法为基础、积极性保护与防御性保护相结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以期更好地履行作为RCEP成员国的条约义务,并为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如何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思路。
目 录
一、经典名方概述
二、经典名方的域外侵害及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性
三、RCEP对经典名方的国际保护带来新契机
四、直面挑战,探讨完善我国经典名方的国际保护路径
五、结语
一、经典名方概述
(一) 经典名方定义
经典名方的定义始见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8年1月9日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目前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清代及清代以前医籍所记载的方剂”。而后,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医药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2018年4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2022年9月1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儿科部分)》。
近年来,各地政府已意识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重要性并作出相关部署对其进行专门保护。《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国务院于2016年2月22日发布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及,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技术挖掘。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2018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再次强调,要推动做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保护制度建设工作,加强古代经典名方类中药制剂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药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同时,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我国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其中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更明确提出鼓励产学研医政协同创新,开展组分中药、中药新药、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成药二次开发等研究。[注1]上述政策法规的出台,无不体现着政府对保护经典名方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既是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升级的需要,也是保持我国传统医药世界领先地位的需要。
(二) 保护经典名方的意义
我国流传百世的经典名方,例如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张仲景的《金匮要论》、孙思邈的《千金要方》等,是我国世代中医药从业者在长期医学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而来,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典名方作为中药研发和中医临床治疗的基础,不仅承载了中医药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更在疾病治疗、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升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商业角度而言,经过长期大量的临床实践及创新后的经典名方具有明显疗效,且相对西药而言具有极大的价格优势,因此对经典名方的二次开发创新并制成中药复方制剂不仅受国家战略支持,也成为中医药产业创新升级的巨大机遇。从文化角度而言,经典名方是我国古代医学的瑰宝,凝聚了世代中医泰斗的智慧结晶,是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与技术的精粹。梳理经典名方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医药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步骤,不仅有助于加快中医药产业的科学发展,更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中医药传统文化,保持我国传统医药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从临床角度而言,经典名方对我国现代医药研发及临床应用依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经典名方自成模块化治理方案,其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病种或证候类型,而且具有明确的指标,如适用证、禁忌证、使用指征、使用周期、疗效观察标准、停药标准等,因此经典名方的二次研发对我国临床医学也有重要意义。[参1]
二、经典名方的域外侵害及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性
(一) 经典名方面临的域外侵害
近年来,许多经典名方方剂流失国外,不仅被国外机构利用并将其产业化,甚至还被申请相关国家的专利,阻碍我国对经典名方的使用及二次研发。
1. 日本的药王园是运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打造的旅游景点,不仅商业化开发了中国《伤寒杂病论》中的210个古方,还开发药膳餐厅及“汉方药局”,并在景点中讲解中医学、中医典籍、古代阴阳五行学说等,完整地将中国古代经典名方融入商业。[参2]
2. 2001年3月,美国耶鲁大学在美国申请了“草药组合物PHY906及其在化疗中的应用”专利,其中PHY906来自中医典籍《伤寒论》的黄芩汤,研究人员将其与西药等联合应用以提高抗肿瘤、抗病毒等效果;运用化学、生物领域的现代技术明确其中的活性成分。[参3]
3. 牛黄清心丸历史悠久,源于张仲景《金匮要略方论》中记载的“薯蓣丸方”,后经调整在宋代改名为“牛黄清心丸”收入《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又经清代太医院再次调整,遂成宫廷秘方。1990年被列为“中国十大经典名药”收入《中国药典》。不仅该药及其制作工艺入选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且该药还被列入首批“山西名药”。但即使是在众多头衔之下,韩国仍对牛黄清心丸进行改造,在原有基础上开发出“牛黄清心液”,并就“牛黄清心”配方的不同剂型陆续向韩国、中国、日本和美国专利局申请专利,通过改良剂型和改进工艺的手法抢占了牛黄清心丸的国际市场。
域外企业的上述行为是对我国经典名方及其附属利益的掠夺,不仅在我国未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我国经典名方进行药品研发,而且对该等研发申请专利,阻碍我国对该名方的使用,更阻碍我国企业对国际医药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因此对经典名方建立有效保护机制迫在眉睫。
(二)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局限性
经典名方属于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如前所述具有文化传承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重要意义,更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和潜力。传统知识依其性质属于无形智慧成果,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与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相关。
1. 专利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注2]但绝大多数经典名方已流传百世、家喻户晓,进入公知领域的经典名方会因属于现有技术而无法满足新颖性要求。此外,中药药理和方剂依托于“四气五味”“君臣佐使”等理论,无法如西药那般表述为具体化学式,作用机理也晦涩难懂,这就决定了经典名方通过专利审查有一定难度。同时,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较长、保护期较短,而且申请专利势必要公开方剂内容[注3],若最终该经典名方未获专利权保护则易导致第三方对其直接利用。
2. 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著作权法只对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表达形式进行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程序、工艺、操作方法等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而经典名方的表述是中医配方通常的表述方式,不一定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可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参4]此外,《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注4]经典名方的作者大多存在于百代之前,过世已久,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期的要求。
3. 商业秘密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采取保密措施”。[注5]商业秘密对尚未进入公知领域或基于经典名方二次研发而产生的方剂来说,尚具可行性,但若要将这些新研制的方剂应用到临床时,则不可避免与患者知情权产生冲突。按《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处方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且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注6]因此,若将这些方剂应用到临床,则无法对其采取保密措施,而缺乏临床试验又无法保证方剂的实用性及疗效,故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对经典名方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4. 商标保护的局限性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是指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7]经典名方的代表性要素,比如该经典名方的名称或其中的道地药材名称等,只要符合《商标法》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即可由《商标法》对其保护。但若要依《商标法》对经典名方的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尤其经典名方的方剂组成及比例,显然无法实现。
三、RCEP对经典名方的国际保护带来新契机
(一) RCEP出台前有关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情况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出台前,一些国家已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传统医药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如泰国于1999年颁布的《泰国传统医药保护与促进法》,明确了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信息包含传统药物配方和传统医药文本,并设立了包含草药信息、药典、泰医药经典教材等子系统的泰国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巴西于2015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中规定了有关人类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获取、审批、转让、惠益分享、行政处罚等内容;印度则针对“生物海盗”行为制定《2002生物多样性法案》,禁止外国人自由进入生物资源丰富地区,并禁止生物盗窃行为。
但在国际条约方面,目前代表知识产权领域最高保护水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却并未将传统知识纳入其保护体系,仅在第二部分采用列举的方式将8类客体规定为其知识产权范围,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未披露的信息及协议许可证中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 RCEP出台后对“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带来新契机
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5日以视频方式召开,由各国贸易部长正式签署。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参5]其中,RCEP知识产权章共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RCEP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内容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在兼顾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同时,显著提高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6]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RCEP第十一章知识产权中的第五十三条是国际贸易协定中首次正式设置对“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该条由“适当保护”条款、“来源披露”条款及“专利质量审查”条款组成,不仅要求各成员国制定适当措施保护传统知识,而且规定各成员国可在专利质量审查中公开传统知识的文献信息以确定在先技术、制定披露与传统知识相关在先技术的知情同意程序,并要求成员国建立传统知识的数据库或数字图书馆。[注8]然而,美中不足的是,RCEP在定义知识产权范围时直接引用TRIPs第二部分第一至七节的规定,[注9]有意回避了传统知识权利确认问题,并未正式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同时,RCEP亦未就传统知识制定更为详尽的保护制度,对传统知识保护措施、知情同意程序及数据库的创立与运营等问题则留待各成员国国内立法解决。因此,中国在签署RCEP后,如何能利用这个契机完善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挑战。
四、直面挑战,探讨完善我国经典名方的国际保护路径
为确保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得到保护,尤其是能够阻止域外企业或机构肆意利用经典名方研制新药并申请专利,应以完善国内立法为基础,并构建“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相结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一) 以完善“国内立法”为基础
1. 应充分利用并合理完善现行规定保护经典名方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规定可分为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两部分。在实体性规定方面,若符合某种现有知识产权类型保护条件的,则可通过直接适用该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对传统中医药知识进行改编、整理、注释从而形成区别于原著的独创性表达的作品,可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此举能为涉及经典名方的专利申请审查提供现有技术文件,以防止他国发掘抢注专利。再如,拥有世代相承的中医药产品或秘方的中医药商铺可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典型代表如“陈李济”“同仁堂”等;而道地药材作为在一定地理区域和条件下种植的传统中医药材,其疗效远胜其他同类药材,可依据《商标法》规定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典型代表如“宁夏枸杞”“川贝母”等。
程序性规定主要涉及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主客体资格、所需材料和主要流程,也可用来阻止他人申请新的知识产权。例如,相关权利人可通过提出《商标法》《专利法》规定的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阻止第三方的不当申请,以此维护其对经典名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专利权授予条件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条款也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保护经典名方。从程序角度来看,条款的适用必然涉及申请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对比程序,故应加快遴选经典名方并将其纳入现有技术文件以实现对经典名方的保护。而从实体角度来看,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已确立了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即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应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治法、用药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够相似;在判断一项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时,需要以中医药传统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医辨证施治的基本治疗原则,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治则、治法、配伍、方剂、效果等方面全面分析和比较,从而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提供了某种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参7]而与其相适应的是,在专利审查办法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8日发布的《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中药领域的专利审查办法应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基本原则。但该份指导意见尚未生效,且其中关于技术方案的公开方面,依然以“完全公开”为原则,要求对中药材名称及技术效果充分公开,达到根据现有技术可以预测的程度。在中药领域完全公开药方的技术方案极易导致大量仿制药品的出现,这对中药药方及制剂来说非常不利。建议进一步修改专利审查办法以控制早期公开的范围、并适当延长中药专利的保护期等,从而完善国内现有专利制度,为实现经典名方国际化专利布局奠定基础。
2. 应在现有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基础上理性创设特别规定
首先,应在相关类型的知识产权获取程序中引入中医药经典名方的来源披露制度。
1990年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规定了遗传资源和与遗产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参8]而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亦设立了申请人就利用遗产资源、依赖遗产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遵循的来源披露制度。据此,参考遗产资源在国际和我国的立法实践,将经典名方的来源披露制度引入我国现有专利领域、或类推适用于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其次,应在现有知识产权框架下创设有关经典名方的全新规定,明确将经典名方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如前所述,相比完全将传统知识排除在外的TRIPs而言,RCEP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已是一大进步。但基于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的巨大分歧,RCEP还未能一步到位创设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制度,而是将该缺口留待各成员国以完善国内立法来实现。我国是RCEP的签约国,无论是基于履行国际条约赋予的义务,还是基于对经典名方保护的现实需求,我国都应该积极通过国内立法为传统知识建立配套的保护制度。比如泰国将传统医药文化的保护写进了泰国宪法,并在《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将传统医药分为国家药方、私人药方和一般药方三大类别,实施“三级保护战略”,切实保护泰药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人的利益。我国亦可在立足经典名方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参考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以国内立法尽快明确经典名方的权利主体、保护客体、权利内容和权利限制,以确保对经典名方的保护“有法可依”。
(1) 应明确经典名方的权利主体并设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
经典名方是中医药人经过世世代代的共同努力和辛勤耕耘而创造形成的智力成果,因此该成果的主体应当归属于集体。而且,很多流传于世的经典名方已无法考证其作者,很多医学典籍也仅将传世的经典名方进行分类编纂,并无独创性的成果;便是如张仲景、孙思邈、李时珍等著名中医从业者也早已不存于世,难以找到承继其创造性成果的适格主体。若缺乏权利主体,将无人为经典名方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且无人对侵权行为积极主张权利救济,那么经典名方的保护将只是一句空话。作为一项极具价值的传统知识,经典名方可被作为国家资源对待,按照国家所有权的模式来处理其权利归属,并设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相关类型的知识产权、知情同意并授权他人有偿使用经典名方、设立完善经典名方的数据库及其访问路径、与经典名方使用人分享利益,以及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关救济措施等。
(2) 应确定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权的客体,明确可授予传统知识权的条件
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因其“公权”属性与TRIPs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定性相冲突,导致TRIPs一开始就将传统知识排除在外。但由于中医药经典名方对现代医疗卫生事业创新的指引作用越来越大,加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丰富传统知识的掠夺加剧了传统知识创造者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之间的不平衡,TRIPs也开始审视其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并于2001年通过《多哈部长宣言》将传统知识保护列为TRIPs理事会优先审议的议题之一。而为使传统知识的保护得以落实,应以合理确定其授权条件为前提,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的研究结果,传统知识权的客体应具有“传统性”“本土性”和“实用性”。[参9]其中,传统性是其获得权利的基本条件,具体到经典名方领域则是指被保护的经典名方应是基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创造,且这种创造与中医药传统知识和理论规律等方面存在固有联系。本土性是指该传统知识仅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公开,并非普遍适用,比如中医药传统知识仅在中国范围内流传。实用性则与现行《专利法》规定相类似,即指该传统知识或经典名方能够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 应规定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权的内容与限制
就权利内容而言,根据WIPO的调查结果,传统知识持有人期待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控制披露和使用的权利、商业获利的权利、获得公认和承认归属的权利、防止贬损、侵犯和歪曲使用的权利。[参10]具体到经典名方领域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标示经典名方的来源、有权对使用经典名方的行为事先知情、同意及有偿许可、有权分享使用人基于经典名方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权防止经典名方受到歪曲、篡改和贬损、有权就侵权行为寻求相关救济措施、有权申请和主张经典名方的传统知识权等。
就权利限制而言,可以考虑参照现有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为传统知识权创设适应其特点的权利保护期及相关延展制度。同时,也应设置有关传统知识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具体到经典名方领域,一方面经典名方在中国范围内广泛流传,而且允许中国境内的医药研究者、科研机构、大学及医药公司等利用经典名方进行研发是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中国境内主体理所当然对经典名方享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也应允许一定的境外主体对经典名方进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比如参照《著作权法》规定,明确相关个人可在指明来源且不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研究或其他非商业性目的合理使用该名方。
(二) 构建“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相结合的国际化保护格局
1. 应“防御建库”,以公开换保护
“防御性保护”,旨在防止第三方非法利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获取或持有新的知识产权。为在经典名方领域建立国际化的“防御性保护”,应考虑通过数据库或数字图书馆的方式使经典名方彻底丧失新颖性,从而避免被第三方基于经典名方的记载内容和相关制作流程抢注专利。《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的规定为我国经典名方的防御性保护措施提供了立法基础。此外,RCEP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3项针对传统知识数据库的专门规定及其他成员国在传统知识数据库方面的成功实践也倒逼中国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以更好履行国际条约。从世界范围看,印度就曾通过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以下简称“TKDL”)成功保护本国传统文化遗产。在印度,TKDL用五种不同的语言(即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和德语)公开了已进行备案的印度古代药物与疗法文献,诸如阿育吠陀、悉达疗法、乌拉尼以及瑜伽。在TKDL被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印度成功让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及欧洲专利局(EPO)分别撤销了两件属于印度传统知识的专利技术,即姜黄在治疗创伤中的应用和涉及印度楝树的抗真菌特性。
如前所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发布《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及《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儿科部分)》,下一步应在继续遴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的基础上尽快将已有目录制成数据库,并翻译成多国文字、与多国专利局的文献系统对接;同时应在国内立法上完善相匹配的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规则,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他人直接利用经典名方申请专利的专利海盗行为,还能规范利用经典名方开发产品的行为,并为我国就经典名方主张相关权利提供法律支持。
2. 应“积极建制”,以实现国际保护
“积极性保护”主要指在经典名方领域,推动知识产权化进程,一方面在现有国际通行知识产权体系内通过知识产权布局以实现多维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也应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以国内立法的成功实践为基础,尽力促成国际上对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权的确立,以实现更高标准、更为全面的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制度。
(1) 积极推进中药技术创新,并多角度对经典名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在专利保护方面,应对改良版方剂或方剂的新用途积极申报专利,以降低专利侵权的几率。经典名方传世百年,已进入公知领域,属于不受专利法保护的现有技术,故应通过研发使其重新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在经典名方的二次研发时,应积极就方剂研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研发成果及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例如,在名为一种治疗颈源性眩晕的药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CN201510425668.5)专利中,该专利处方由《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中的苓桂术甘汤和另一经典名方小柴胡汤组合加仙鹤草、泽泻、石决明组成,属于处方改进专利,新组处方虽然由两个古代经典名方组合而成,但新增了仙鹤草、泽泻、石决明3种药味,且功能主治与原处方有显著区别,处方和疗效新颖,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参11]在其他知识产权方面,除前文提到的著作权及商标权保护外,还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无需公开技术信息,可降低中医药名方或知识被抄袭、仿制的风险;而且商业秘密还克服了时效保护弊端,可对中医药知识和名方进行长期保护。因此相关研发机构和医药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相关制度,以更好保护中医药名方。
(2) 立足中医药特点为经典名方构建系统的国际化知识产权布局
不同于西医依托解剖生理学、病原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理论基础,中药不适用仅以提取有效化合物或部位为指标的专利布局思路。对中药应在中医学理论的基础上,就经典名方制剂上下游产业链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布局,充分挖掘核心技术,形成与此相适宜的国际化保护布局。例如,日本津村在其研制的颗粒型汉方药上采取了围绕基础专利展开外围申请的策略。日本津村围绕其研制的某款颗粒型药品在所在国家完成了与其制度相适应的多类知识产权项目申请:包括实用新型,即一种防止细粉混入的回转分级装置、一种过滤板孔道清除工具等;商标,即津村、COOL等;外观设计,即药品包装盒、药物标贴、药物容器等;专利,即园艺栽培方式、化学物质的医药用途及制备方法、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以及药用植物提取物的组方等。具体到我国,可从如下方面系统构建对经典名方的国际化知识产权布局:
① 应重视在竞争国家或目标市场国的知识产权布局,通过多种途径在目标国积极申请相关专利,以提升我国中医药产品的竞争优势并制约竞争对手,同时提高知识产权附加值以增加品牌价值;
② 构建专利体系或专利池等专利组合模式对经典名方进行保护,例如,江西汇仁药业就从新工艺、新剂型、新检测方法等多角度对其生产的六味地黄丸进行专利保护,这种措施较之单一专利的保护,更能规避侵权风险;[参12]
③ 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海外专利预警机制,积极开展专利风险调查及专利障碍应对,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以无效其他国家或机构不当申请的侵权专利;
④ 为经典名方建立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及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有目的、有计划性地进行全方位知识产权布局作业:加大力度对经典名方中挖掘的核心技术申请多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相关措施对经典名方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中符合条件的部分及技术及时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多类型知识产权保护。
(3) 完善国内立法的同时,我国还应注重传统知识相关理论及实践研究
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传统知识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失衡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悬殊等是目前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的痛点和难点。我国是传统知识的高地和富矿,在RCEP首次设置传统知识保护条款的背景下,我国更应积极参与和推动WIPO框架下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这不仅是我国作为RCEP成员国的条约义务,更是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应立足国际社会就传统知识保护的分歧现状,以我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成功实践为基础,积极探索可行方案,进一步缩小现有分歧,最大限度争取确立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权及其保护制度,使传统知识能够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使传统知识权利人能合法享受其智力成果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并使更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
五、结 语
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虽凭借深厚的文化底蕴持有诸多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但由于国内立法的不完善、相关国际条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不全面等问题,导致我国以经典名方为代表的传统知识遭到他国的恶意侵害,故加强我国传统知识的国内外法律保护具有急迫性和现实性。本文基于RCEP出台后呼吁保护“传统知识”并创立相关制度的机遇,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了我国加强传统知识保护的路径。但囿于研究范围的限制使得本文的观点难以全面,故相关观点和结论仅供业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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