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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年4月15日
目 录
一、引言
二、黄金及其制品的监管要求
(一) 经营监管要求
(二) 进出境管理要求
三、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环节的风险
(一) 出境
(二) 进境
四、思考与建议
(一) 问题一:黄金进境是否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与物品罪?
(二) 问题二:进境黄金的税率认定问题
(三) 问题三:违法出口黄金及制品案件中的罪数问题
(四) 问题四: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
(五) 合规建议
引言
近日,香港海关通报了一起重大空运黄金走私案,案涉走私黄金被伪装成空气压缩机零件,重达一百四十六公斤,估计市值约八千四百万元,该案被认为是香港海关有纪录以来最大宗走私黄金案件。[注1]
(图:香港海关查获的经倒模及伪装成空气压缩机零件的走私黄金,来源:香港海关)
黄金作为一种稀有金属,易于熔炼和加工铸造、色泽独特,具有良好的延展性、导电性、耐腐蚀性,被广泛应用于金融交易、医疗、艺术、航天等各个领域,是世界公认的“硬通货”。因其易储存、高价值、流通性高等特征,黄金成为部分犯罪中的主要目标或工具。如四川绵阳黄金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注2],武汉金凰80吨“假黄金”案[注3],以及近日发生的中国黄金加盟店跑路事件[注4]。
(图:沈阳海关查获的走私黄金金块,来源:海关总署)
黄金进出口是合规风险高发环节,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海关监管的重点。如据日本海关统计,2016年查获黄金走私案件起数811起,扣押数量达到约2.8吨,2017年1月至9月查获数量已达到976起,扣押数量约4.5吨,远超2016年全年查获及扣押数量。[注5]2022年,我国海关总署缉私局在深圳、上海、南京、抚州、台州等地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贵重金属、走私普通货物、洗钱等专项行动,打掉走私团伙9个,案值474.53亿元,涉案黄金57.57吨,钯金47.95吨,其他贵重金属53.63吨。[注6]但与此同时,实践中对于黄金进出口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少争议,企业或者个人如果因此低估了风险防范,极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严重法律后果,因此本文拟对黄金进出口监管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初步讨论,为行业提供参考。
特别提示:不同案件中由于事实不同,法律适用应以监管、司法机关认定为主,不应依赖本文观点提出申辩、辩护意见。
(图:深圳海关查获的夹藏黄金块的电动车电池夹层,来源:海关总署)
黄金及其制品的监管要求
由于与货币的密切关系,黄金是国家重点监管对象。我国对黄金收购、配售、进出境等制定了相应规定。
(一) 经营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金银管理条例》),我国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银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国家金银储备、制定管理收购与配售价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等。
在黄金交易上,《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单位经营金银制品、含金化工产品的,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二) 进出境管理要求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同时该规章第四条进一步规定:
“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在海关监管方面,《金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的2016年第32号公告以及海关进出口税则,目前需要申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商品及税率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2016年第32号公告列明的税号,税则号71159090项下的商品亦有可能涉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监管问题。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环节的风险
(一) 出境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4〕10号”)和相关案例,黄金在出口环节中的主要风险体现为: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洗钱等。
1. 构成走私罪的风险
走私是黄金出口环节常见的风险。根据《海关法》和《条例》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黄金的,是走私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专门设置了走私贵金属罪。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1223、1224号二审判决中,周某等人利用货柜车拖架的特制暗格藏匿黄金走私出境,并安排人员在境外卖出赚取差价,同时买入钯金并走私入境,向境内货主交付,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贵金属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注7]法释〔2014〕10号中也规定了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注8]
2. 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刑终51号刑事裁定,行为人通过将黄金夹藏在“高性能导线”等产品内部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方式走私出境,并在境外拆卸产品、销售黄金的同时,以高科技产品名义骗取出口退税。[注9]
3. 构成洗钱罪的风险
洗钱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注10]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手段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黄金作为具有高价值的物品,实践中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工具。例如将诈骗所得购买黄金,在售卖给回收店铺获取现金;采用借他人银行卡转账、提取现金、境内外对冲等手段,变卖黄金再转移走私资金等。
(二) 进境
与出境不同的是,由于《金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因此进境黄金根据个人携带、企业进口不同进境形式,监管规定不尽相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黄金在进口环节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单位、个人偷逃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单位违反国家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 偷逃税款行政处罚或构成走私犯罪的可能
就个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进境旅客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的,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海关总署关于对旅客携带旅途自用黄金饰品进出境验放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境内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五十克以下的,免予验核签章;超出五十克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验放。对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五十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海关法》及《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因此,个人如进境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超过前述限额但仍属于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进境手续;如进境超过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则无法通过个人携带进境,否则可能因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在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 ,被告人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将应该申报的黄金制品耳钉(au900,一对)1.8克、项链(999.9,2条)18.3克等应该申报的黄金制品瞒报走私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注11]
就单位而言,不适用海关关于进境物品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货物申报进口,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同时,由于部分黄金及其制品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因此单位进境黄金及其制品如不能提交许可证或者依法完税,既有可能影响进口许可证管理,也有可能危害进出口税收。例如,在周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黄金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入中国境内,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注12]。
思考与建议
如上文所述,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由于进境、出境,个人、单位的区别监管要求不一,又由于《金银管理条例》对于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的明文规定,造成了监管要求之间的交错复杂,在行为定性、法律适用上均可能导致争议,并极易使得进境人员低估进境风险。因此,本文拟对相关问题简要阐述,希望能够为监管部门明确相关争议问题提供参考,也为黄金进出境提供合规建议。
(一) 问题一:黄金进境是否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与物品罪?
进出口监管证件、许可证件、禁限规定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是实务界争议较多的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禁止限制名录来说,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属于限制出境物品,但并未规定进境黄金属于限制物品。再加上《金银管理条例》明确不限制携带进境黄金数量的规定,从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解读,黄金及其制品似应不属于禁止类范畴。
但黄金进口又属于许可证管理行为,即使个人携带也应向海关申报。对于进出口货物是否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与物品罪,主要适用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走私进口黄金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国家普通货物、物品罪存在争议。据检索,多数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注13]少数案例认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例如,在上文引用的周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中,辩护人认为:(1)黄金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既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国家有权部门对外公布的商品目录规定黄金为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不能根据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推定黄金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2)根据规定,携带黄金入境数量并不受限制,但要履行申报手续,仅因未履行申报手续就对申诉人课以刑罚,缺乏法律依据。但法院经再审,仍最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定罪。[注14]
(二) 问题二:进境黄金的税率认定问题
当黄金及其制品被认定为货物时,根据上文中黄金及其制品税率表,非货币用金粉(HS编码:7108110000)、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HS编码:7108120000)、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HS编码:7108200000)普通税率、增值税税率均为0,不属于金银首饰的,也无需缴纳消费税。如果作为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金银的进口税税率为13%。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于,当走私进口黄金时,如果将前述增值税、关税为0的黄金认定为货物的,则未发生偷逃税款的行为,不满足《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认定为物品,则可能因为偷逃税款构成走私犯罪。对于将进口的黄金作为货物的行为人而言,单位行为目的在于进内销售、谋取利益,相比于个人携带作为自用物品的情况,主观恶性更大,但处罚结果更轻。
此外,部分黄金制品关税税率存在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的差异,那么在绕关走私的情形下,即使能证明原产地,如依据《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确立的执法与审判原则亦可能适用普通税率,类案中适用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可能也会成为实务中的争议问题。
(三) 问题三:违法出口黄金及制品案件中的罪数问题
对于以黄金及其制品作为道具进行骗税型走私犯罪的行为,往往会同时存在虚开发票、违反贵金属出口禁限制管理规定、偷逃进口税款、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洗钱等牵连犯罪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中,仅明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对于其与走私相关犯罪是否数罪并罚并未明确。在不同案件中,基于“牵连犯罪”“期待可能性”等不同角度考察,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四) 问题四: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
对于走私进出口黄金的附加刑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没收货物,《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是其对于“违法所得财物”是走私黄金获取的金钱利益还是黄金作为走私物品本身或者是用走私获取的金钱利益购置的其他财产的界定比较模糊。
(五) 合规建议
针对黄金在进出口环节的风险防范,本文做如下简要提示与合规建议:
1. 个人携带黄金进出境的,应当注意携带数量,依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对于个人携带黄金进境的,需按照规定缴纳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金银”进境物品归类为08010000,对应行邮税率13%,但如被认定为贵重首饰,则行邮税率为50%。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对于进境居民个人携带从境外获取的自用黄金,申报、纳税要求如下: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也有侦查机关将50克作为携带黄金进境的合理数量[注15]。
2. 企业在黄金进出口环节,应按照报关单申报要素如实填写。在参与黄金供应链贸易活动中,应特别关注黄金制品作为贸易对象的贸易真实性问题,避免被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人利用,成为违法产业链中的一环。此外,根据海关发布的相关普法指引文章,从事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企业如发生下列行为,将被认定违法[注16]:
(一)转让、出借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三)骗取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四)超越进出口行政许可品种、规格、数量范围;
(五)虚假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
(六)进口黄金未按照规定在黄金现货交易所登记、交易;
(七)以囤积居奇等方式恶意操纵黄金交易价格,或有欺诈等其他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
(八)违反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
(九)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提示的,随着近年来国家间贸易摩擦事项增多,如进境黄金及制品原产地涉及部分加征关税国别,也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考虑特定国家的加征关税。
注释及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