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研究

法律研究

柬埔寨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救济穷尽机制对于平行进口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8年9月17日

文|张楠婕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定义,平行进口是指“没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将国外合法生产的产品进口到国内。”对此有的国家允许,有的国家禁止。可以说商标平行进口既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对外贸易问题。更深入的分析,是进口国在设计制度是倾向于开放市场,降低进口商品价格从而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还是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博弈。因此,关于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合法性,正如定义所言,各国都有较大的国别差异。

      出现平行进口问题的原因,在于某项商标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出口国的出售价。进口商趋利于此差价的获取,故进口该商标产品,再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于是,本国的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与进口商之间便开始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

      《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原则。受此原则约束,根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它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商标权在不同的法域相互独立。例如同一个企业在X国和Y国就同一个标识注册了商标。即使权利人同一、商标标识一致,两国的商标权也相互独立。故,当标有同样标识的商品从X国进口到Y国而未征得Y国商标权人同意时,就存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而通常情况,在不同的国家,同一标识的商标权利人不会总是同一的。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项特有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Mccarthy ,J.Thomas)。该原则根本上会影响一国或域外如何调整工业知识产权和国家经济贸易格局。

      而地域性原则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存在理论性冲突。简单来说,认为平行进口的非法是基于地域性原则,而合法则以权利用尽为依据。将权利用尽的法域进行划分,类似将此两项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综合。将“地域”范围进行限制和扩张(例如超出国别而拓展至区级或者国际),基本确定了一进口国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权利用尽原则的两类划分。其中,国内穷尽原则也称保护主义原则,指对于未经许可的平行进口商品,进口国域内的商标权利人对于此商品的商标权并未用尽,可依法禁止此“灰色商品”的进口。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颁布的《BIRPI发展中国家示范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多数国内法,及时没有以法条的形式将该原则固定,也采取司法上的默认态度。例如中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国际穷尽原则,即首次投放于境外市场后商标权利告竭。商品一旦由商标权利人或者许可人投放到市场,则在全球领域内,商标权权利人都不得再限制商标商品的流动。国际穷尽原则最符合自由贸易的目的,用市场调节商品定价。然而一旦商品被商标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投放市场,则其权利用尽,第三人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以市场可接受的最低价格,合法地再次销售这些商品。该原则对于进口国市场经济来说,也将带来冲击的可能。故,多数国家抱以谨慎的态度。

      简单而言,国内穷尽原则体现了对商标权利的保护,而国际穷尽原则倾向于支持商品零售商和消费者。《巴黎公约》第六条(4)规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也就是说,不能将平行进口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虽然理论上,开放平行进口最大程度地实现自由贸易,但该制度被确认为各国的自由裁量范畴。

      因此,在对外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对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的了解,就十分重要。

      柬埔寨王国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同意使用该商标行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有权通过诉讼等进行司法救济。商标权利包括针对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用于相类似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引起混淆的行为”。而第三款则规定了:“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在柬埔寨王国市场投放商品后,权利不再延伸”。故,柬埔寨王国立法规定了“国内权利用尽原则”。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七条也对专利权持有人和工业设计权利持有者将权利商品首次投入国内市场后的权利用尽作出规定。两部法律基本上确定了国内权利用尽原则和平行进口的非法性。

      2010年9月,柬埔寨当局没收从越南平行进口的喜力(Heineken)听装啤酒。此为柬第一例认定平行进口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当局认定进口商未经在柬商标注册人许可,故所进口商品一律定义为仿冒品。该案最终的判决依据为“在进口国销售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商标权利的地域性(见《商标法》)决定了越南喜力与柬埔寨喜力为独立的两个商标。导致平行进口的喜力啤酒与柬埔寨域内销售的喜力啤酒形成混淆。故,与中国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国际权利用原则,不将平行进口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同。柬埔寨严格遵守权利保护主义。平行进口行为的法律风险是比较高的。

(作者:张楠婕,国浩南亚东南亚法律研究中心)


上一篇: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对于中国当事人的启示
下一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以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