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研究

法律研究

中国替代性争议解决的最新发展

发表时间:2022年12月16日

编者按

2022年12月15日,在国浩律师携手欧洲华人律师协会(ACLE)于比利时布鲁塞尔举办的“中欧经济合作与发展法律服务交流会”上,国浩“一带一路”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自贸港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上海合伙人黄宁宁在“跨境收购兼并和争议解决”分会场作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的最新进展》主题发言。我们与您分享黄宁宁律师的发言讲稿,从国际商事法庭的突出优势、仲裁最新发展等角度,快速了解近期中国争议解决领域的发展情况。

一、国际商事法庭及其最新发展[注1]

(一) 建立时间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揭牌,分别依托第一巡回法庭和第六巡回法庭开始正式办公,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二) 突出优势

国际商事法庭相对于传统涉外商事审判,其具有以下突出优势:一是对法官的选任、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水准的法官。二是管辖的机制创新。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拓宽了其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的途径。三是调解和域外法律查明途径的便捷。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专家委员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询意见。四是诉讼证据的机制创新。对域外证据不做公证认证的强制性要求,且国际商事法庭可以采取信息网络方式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质证。五是裁判文书的机制透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六是智慧审判的机制创新。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并上线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双语网站。七是“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功能集成。

(三) 最新发展

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积极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专家委员的职责是: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国际商事案件、就审理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提供咨询意见,为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提供智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聘请了两批专家委员,并于2022年续聘了第一批专家,召开了三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研讨会,现国际商事法庭共聘任了22个国家的47名专家委员。

建立统一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国际商事法庭专门规定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可以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对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询意见。2019年11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运行了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

启动国际商事法庭中英文双语网站。通过国际商事法庭网站提供诉讼服务和法律数据库服务,国际商事法庭版块主要展现国际商事法庭的最新基本情况。

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立案、调解、证据交换等全流程线上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

案件受理情况。截止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27件案件,审结11件,涉及美国、菲律宾、日本、意大利、泰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或地区当事人。纠纷类型包括不当得利、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

 

二、仲裁最新发展

(一) 境外仲裁机构落地

2019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其中第四条载明“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2019年10月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WIPO仲调上海中心。WIPO仲调上海中心的设立是上海市有效落实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我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打造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第21条载明,“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仲裁服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二) 仲裁法修订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的同时也引发了学界与实务领域内的广泛讨论。

(三) 内地香港仲裁协作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该《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安排》的出台标志着两地法院将就仲裁中当事方提出的保全申请给予相互协助——支持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也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保全。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深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一共五个条款,内容简明扼要,是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重要调整和补充。其中《补充安排》取消了原《安排》中执行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的约定,允许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两地法院执行的总额仍不能超过仲裁裁决裁定的数额。这一条款是本次《补充安排》中最大的调整和亮点。

 

三、其他关注要点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其中提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涉外法治成为未来很长时间内需要中国涉外律师特别关注的重点。

 

注1:本部分内容节选自202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任雪峰法官于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的研讨会发表的主旨演讲。

 

作者简介

黄宁宁

国浩上海合伙人

业务领域:跨境投融资、公司并购、争议解决(仲裁)等

邮箱:huangningning@grandall.com.cn


第一篇
下一篇:并购协议中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