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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四个创新”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发表时间:2019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12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进一步加强“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方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罗东川指出,《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同时,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不断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促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地。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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