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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章: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

发表时间:2019年11月11日

       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金融工具之一,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在美国的住宅抵押市场就已经出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其一个重要分支,在国外的发展已基本成熟,但是在重庆具有特殊意义。重庆市政府已早于1997年5月与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计划合作协议,这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大突破。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前曾做过试点,1997年7月央行颁布《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使不良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成为可能。2000年9月和10月,有两家国有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2005年,央行和(原)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始试点,2008年因金融危机爆发而暂缓,直至2012年才开始第二轮试点与探索。这次恢复试点,实现了三个突破,一是由审批制调整为注册制和备案制,并可以一次注册,分次发行。二是发起机构和委托机构,投资机构双向选择,即可以跨市场交易所。三是城商行和财务公司纳入试点范围,投资者范围和资产池范围也在扩大。自此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逐渐步入正轨。2019年上半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3567.80亿元,同比增长17%,占发行总量的38%;存量为16044.37亿元,同比增长51%,占市场总量的47%。

       于商业银行而言,它是将一组流动性很差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的整合,使基于以后发生的稳定而预期的现金流收益,通过信用增级,将收益权转化在金融市场流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减少资本占用,提升资本充足率水平的一项重要选择,还可以实现风险分担,将信贷风险转移至表外、交给市场上的评级增信公司和投资者,降低信贷风险。于企业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还可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和杠杆水平,优化企业财务报表。

       从第二轮重启试点以来,发展很快,由最初的几百亿元,用不到10年的时间,发展到16000多亿元。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主力军,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全国2019年一季度信贷资产120多万亿,现存信贷ABS1.6万亿元,仅占1.3%。相比美国10万亿美元以上的证券化产品,我们的规模很低。规模小就撑不起整个市场,规模小也制约产品的多样性。在加快发展的基础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将会达到一定的水平。按目前的存量平均增长速度50%计算,到十年以后,信贷ABS达15万亿以上,社会的融资结构将发生一些变化,可以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比重。也可以改善我国的信贷结构,降低风险资产压力。

       二、 “一带一路”需要信贷资产证券化

        “一带一路”是“世界上跨度最长的经济大走廊”,东连亚太经济圈,西牵欧盟经济圈,涉及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其中,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和关键环节。基础设施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基础作用和社会效益明显,对经济增长具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资金需求巨大且具有普遍性,据亚洲开发银行数据,2010年-2020年间,仅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高达约8.22万亿美元。据汇丰银行估计,203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缺口将超过11万亿美元。

       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几个渠道可以考虑:

       一是对于已经建成的海外基础设施实施资产证券化,海外中资企业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海外本地企业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信贷资产按照本地监管要求,推动这项业务,盘活资产,增加当地客户资本市场理财产品,获取收益,也为间接融资的退出渠道提供了可能;而对于在建期的基础设施,实施资产证券化,为社会私人资本,尤其是小额资本的参与带来新机遇。

       二是在推进“一带一路”资产证券化中,积极设计以人民币计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亚洲有11个国家和地区有人民币清算行,可以为离岸人民币提供更多的投资产品和机会,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同时,还能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上来。利用人民币清算行的机制,可以考虑国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一带一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增加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

       三是发展跨境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外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比如境外债权转让境内模式,或是贷款模式即境内主体向境外债权人发放贷款,将其持有境外资产质押于境内贷款主体,据此使资产证券化。

       三、尚有不足

       1. 提高市场主体多样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使证券化产品风险仍然在银行体系内流转,不利于商业银行降低风险。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多样性,让信贷资产证券化切实发挥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作用。比如,推动和扩大证券化产品跨市场发行、托管和交易;支持更多机构投资者和民间资本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参与者;鼓励基金、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向非金融机构以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机构者等成熟的市场投资者扩展,减少银行相互持股的局面,使风险得以有效分散。

       2. 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

       基础资产的各项信息是投资者选择证券的重要指标,现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信息披露的不全面、不准确,甚至个别的并不真实,投资者宁可信任发起机构,不一定相信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风险状况等基本信息的质量将为投资者所重视,这些信息将决定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基础资产信息的质量不应被忽视。

       另外,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也需要服务方面的高质量,评级公司的鱼目混珠也影响信货ABS的健康发展,要培养和扶持与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评级公司。现在的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机构公开程度较低,规范化程度不够,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标准不高。还有,需要更加标准、清晰、易识别、可追溯的信息披露机制,鼓励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反映,尤其是存续期间现金流变化以及合理而不夸大的预测分析,加强信息披露的行为管控。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加强中介机构履职行为管理。

       3. 风险防范仍是首要

       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初衷也有个解决金融危机造成的流动性紧张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正面意义。但如果监管不够,过度发展,就可能造成金融风险的累积。2008年金融危机主要问题就出在资产证券化巨大的风险积聚与扩散能力,与其他金融洐生工具一样,搞的不好,就容易出问题。其实就其本质来讲,它仅是一种金融工具,与其他工具相比,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在于其服务的目的和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是否到位。

       另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境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境内外诸多的法律,国内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监管条例》《外汇管理法》、《物权法》、《信托法》,有关的税法、《会计准则》等等,几十部法律,而目前这些法律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尚有很多需要补充完善问题。完备的法律体系、审慎的监管政策,能够较好地防范和规避系统性风险,也是信贷ABSS稳步发展的有力保障。

       另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涉及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涉及跨业监管如何协调问题,各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建立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或者实行一个产品统一监管的规则。

       4. 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相对复杂,参与者众多,需要投资银行、评级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尤其涉及到“一带一路”的项目,需要有相适应的了解国际投资情况的人才。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时间短,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缺乏相关的经验和实践能力。若发展到相当的规模后,专业人才和专门机构的培养和建立非常重要。行业管理部门或各类协会,应把类金融新产品和交易衍生品技术和业务的培训纳入职业资格培训范围。金融机构也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机构,做到专业专注,健康发展。对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一系列市场参与者也要进行相关知识普及和培训,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作者: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新浪专栏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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