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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院审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案入选省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19年9月5日

        近日,枣庄中院审理的山东某纺织公司诉该公司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入选山东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典型案例。 

        山东某纺织公司系外籍投资人投资的独资公司,聘请某埃及居民任总经理。2011年1月8日山东某纺织公司收到一批男装长袖衬衫订单。为履行该合同,总经理指示公司计划部经理采购亚麻棉交织提花染色布,并向公司的投资人请示后,将该批男装长袖衬衫生产完毕。后衬衫买受人在验货时提出衬衫包装纸箱层数不够、吊牌厚度不够等问题,因而不予提货。后期山东某纺织公司无法联系上买受人,该批衬衫未能出售成功。山东某纺织公司认为公司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总经理赔偿公司损失200万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公司总经理签订衬衫销售合同、签订布匹采购合同、采购光坯布的行为,均是其为开展公司经营而履职的行为。虽然其在履职过程中,对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审查方面存在瑕疵,但是这仅能说明其经营判断行为存在过失,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过错,不能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忠实和勤勉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该公司总经理承担。现衬衫生产完毕后未能出售成功,系因买受人对衬衫的包装纸箱层数、吊牌厚度等提出异议,拒不收货造成的。山东某纺织公司可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驳回山东某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东某纺织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枣庄中院民二庭朱东徽庭长说:“本案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公司高管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总经理正常履行职务期间,经营判断行为存在过失,不能认定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过错,从而被追究责任。”鲁网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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