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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成功调解“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开创我省涉外调解数个“第一”

发表时间:2018年7月16日

      7月13日,江苏省贸促会传出消息,一起发生在我省某公司与伊朗某公司间已历时四年的农药质量纠纷,经该会商法中心调解,最终得到顺利解决。这是我省成功调解的首期“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

      2018年1月底,江苏省贸促会商法中心收到伊朗某公司几经辗转而来的求助函,称2014—2015年间从江苏某公司购买了12个集装箱农药,其中1个集装箱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如何赔偿损失存在争议,希望得到帮助。江苏省贸促会商法中心迅速联系这家伊朗公司,详细介绍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对方最终选择了灵活、快捷的调解方式。调解启动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该商法中心3月底终于联系上纠纷另一方的江苏公司负责人。调解程序启动后,推动过程一波三折。选定调解员时,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美资企业高管,但因伊朗是美经济制裁国家之一,出于企业合规管理考虑,调解员请求回避。

      双方当事人只得重新选定,经过多轮协调,最终选定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对于电话、邮件、面对面、视频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该商法中心从案件处理的实效性出发,向伊方公司推荐面对面调解,伊方深思熟虑后表示愿意来宁和中方公司面对面调解。中方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但要求伊朗驻上海领事馆作为见证人参与。商法中心便与伊朗驻上海领事馆联系,经过多方沟通,最终调解员、双方当事人、伊朗驻上海领事馆一致同意7月3日召开调解会议。当天,历经近8小时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7月5日下午,江苏某公司已将第一笔赔偿款支付给伊朗某公司。

      此次案件争议标的额不大但意义不小。党中央国务院不久前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此案是我省落实《意见》精神的一次成功实践。也是江苏省贸促会涉外调解工作的开创性举措,第一次启用专业调解员名册,第一次邀请案外人作为调解见证人出席会议,第一次与外国驻华领事馆联合调解,第一次尝试启动“仲调对接”机制。

      专业人士指出,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体系复杂多样,在不同的法律文化冲突下,相比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更能满足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商事和民事争端的法律需求。新华报业网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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