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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怡霓委员: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要法律先行 以市场经济导向

发表时间:2018年3月14日

      12日,在政协会议侨联界别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州市委会主委陈怡霓表示,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中国企业“走出去”应该法律先行,坚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从而实现更好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来,不仅为中国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获。但我们也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们也同时面临着两大风险,一是经济风险,二是制度与规则上的风险,尤其以法律风险为代表。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一些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过程中是在“交学费”。

      陈怡霓提到,在一次海外侨胞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合作交流会上,某省经信委发言人在总结近几年企业走出去的总体情况时,不无惋惜地谈到,近几年,本省企业投资境外的热情高涨,但因为不熟悉投资所在地的情况,吃了很多“哑巴亏”。总体情况可以概括为10个境外投资项目,有1个或2个盈利,2个“打平”,其他的都是“骑虎难下”的。因此要好好总结经验,找出症结。

      英国李贞驹律师行董事长李贞驹女士根据她在英国的从业经验和接触国内到英国投资的企业所发现的共性问题,分析得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困境,源于市场经济思维和计划经济思维的不相适应。

       “英国企业洽谈合作项目,首先坚持市场经济导向。从项目选择、合作框架到具体细节,无微不至,均从法律入手,依赖专业律师,做足做细工夫。最好的合作结果有法律支撑,最差的后果也有法律保护。英国企业家依靠法律,不依靠政府。中国企业出海洽谈项目,计划经济形成的习惯思维,虽然也找中介评估,也找律师帮助起草合作框架协议,但不愿意从评估、洽谈、策划等环节依赖投资地本土专业化律师(可能是希望减少费用),没有很好地根据当地法规依法依规设计好每个环节推进项目。中国企业家还没习惯全程依赖法律,总有一种中国政府会保护我们企业的依赖心理。这是导致企业境外合作投资屡屡失手的主要原因。” 陈怡霓如是说。

      结合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实际发展需求,陈怡霓希望,建议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有意走出国门的企业做好引导方面的培训工作。把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前的培训作为一项必要程序来抓。同时建议由侨务部门牵头,有规划、有序安排华裔华侨律师用实例向企业做宣教工作,增强企业在海外的法律意识,争取为各地企业“走出去”实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互惠互利打下坚实基础。中国经济网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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