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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综述

发表时间:2018年3月5日

      “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是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和10月在全球经济发生复杂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来的,是我国当前的国家战略,凸显了顶层设计的智慧。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4年多以来,人民法院自觉担当起时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当中。

      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次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
      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质司法环境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统一法律适用、明晰裁判规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6年2月2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8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1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12月18日印发《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到肩负的神圣职责,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依法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选择,并分两个批次于2015年7月7日和2017年5月15日发布了8起和10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国际货物买卖、仲裁、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等各个方面。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问题作出清晰回应,明确了商事规则,统一了法律适用,也彰显了我国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除了通过审理案件的形式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进行了其他方式的积极尝试。
      2016年12月9日,由北京市委政法委和市委社会工委共同支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作为第三方社会力量,将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远光投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蔡仲光则向记者介绍说:“广东高院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大局,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改造升级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和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组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同时,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司法保障的沟通协作等相关工作机制。这些做法意义深远,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为‘一带一路’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坚定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精密机械事业群技术员杨飞飞也告诉记者:“广东法院深刻认识到‘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完善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模式。如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方案》,为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渝中区委书记黄玉林对记者说:“2017年,重庆法院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结点,以及努力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两点’‘两地’定位,出台自贸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16条、加强金融审判保障服务自贸试验区发展11条、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司法保障16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发展。”  

      成绩属于过去,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永远在路上。为此,代表们也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期许。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白加扎西说:“青海是连接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节点省份,其独特的区位和资源禀赋决定了其发展的特征及路径必须坚持法治理念。青海法院应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积极性,坚持生态保护和建设并举,探索构建司法审判服务绿色发展的青海模式,推动青海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则认为:“‘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对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从‘特点’和‘需求’出发,进一步探索司法保障渠道,提供精准的司法保障服务,为‘一带一路’营造公平的司法环境和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报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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