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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Overview of Malaysia Investment Law

PostTime:2018年1月24日

文 |黄宁宁 孙黎 诸见诚

      东南亚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腹地,其中马来西亚更成为桥头堡,2015年中资投入马来西亚估计高达400亿林吉特,投资和并购的企业与项目繁多,包括具战略性的能源、电力领域以及规模庞大的房地产和基建项目,中国正在成为马来西亚政府欲摆脱政治与经济困局的强劲后盾。据《东方日报》7月17日报道,马来西亚驻华大使再努丁雅哈亚在“一带一路,中国——马来西亚工商界对话会”致开幕词时指出,马希望有更多中国企业能到马来西亚投资,也希望能强化双边的金融合作。
       
国浩律师事务所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及汇总,对在马来西亚投资做了一系列简介,主要包括投资相关法律框架、投资方式及、投资相关的税收及外汇制度、房地产及工程建设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本文内容主要参考了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15年版)》、《马来西亚社会文化与投资环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硕士学无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方网站发布的投资政策法规及经贸新闻、多家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近期出具的全面的马来西亚投资报告、北京外事办官方网站、国内及国际权威媒体发布的新闻等。

      文章仅供读者参考,不应被视为国浩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如读者对马来西亚相关法律问题感兴趣,欢迎随时联系国浩。

      一、马来西亚简介

      马来西亚地处东南亚,国土总面积约33万平方公里,北与泰国接壤,南与新加坡隔柔佛海峡相望,东临南中国海,西濒马六甲海峡。马来西亚是英联邦成员国,分为13个州和3个联邦直辖区,实行联邦国会君主立宪制,沿袭了大英帝国政治传统,政局相对稳定。国会是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构,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最高元首由九个州的世袭苏丹轮流担任,任期五年不得连任,马来西亚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由总理领导,总理为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目前,马来西亚注册政党有40多个,分为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联盟。 

      作为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东盟国家,马来西亚与中国有着长期友好的外交关系,2014年5月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访华期间签署中马建交40周年联合公报,指明了中马关系未来40年的发展方向,将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推向新高度。马来西亚目前是中国在亚洲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在东盟国家中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则连续7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中国自马进口主要商品有集成电路、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棕油和塑料制品等,中国向马出口主要商品有计算机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服装和纺织品等。 马来西亚奉行“马来人至上(马来语:Ketuanan Malayu)”的信条,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明确授予最高元首保障马来人和其他土著民族的权利和特权,排除了马来西亚华人和印度裔马来西亚人,“马来人至上”甚至被广泛用于法律辩护。具体涉及到商业投资领域,马来西亚政府为土著设立了广泛的保护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资的进入和发展。

      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主要贸易法律有《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主要投资合作法律有《合同法》、《公司法》、《工业协调法》、《投资促进法》、《外商投资法》、《劳资关系法》、《外汇管理法令》、《工业产权法》、《自由贸易区法》。其中《投资促进法》是工业投资优惠措施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该法把优惠措施分为两类,一是直接税激励,二是间接税激励,前者指对一定时期内所得税部分或全部减免,后者指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负责制定投资、工业发展及外贸等有关政策,促进贸易合作。马来西亚的投资主管部门分为主管制造业的和其他行业的,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其他行业领域投资由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及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四、外资准入制度

       1.限制类

      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直销及分销在外资比例上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50%或30%。

      2.开放类

      2009年4月,马来西亚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开放了8个服务领域下的27个分支行业,对外商资本不设股权限制。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马来西亚政府又在2012年开放了17个服务分支行业。分支领域的开放由马来西亚服务业发展理事会(MSDC)制定,并监督协调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3.鼓励类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资本进入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早在2003年制造业就允许外资持有100%的股权,同时还针对部分行业颁布了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橡胶制品、石油化工、医药、木材、纺织、钢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可再生能源、食品加工等,以及其他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

      五、外商投资方式

      1. 外商直接投资

      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种类型的企业,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资本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及特许权等。马来西亚的《公司条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为某一合法目的联合起来,通过制订一份备忘录并签名,遵守有关注册登记的规定,就可建立公司。公司按类别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保证公司、股份保证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按性质分为私人公司(私人公司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组成,不能向社会公开出售股份,只能由全部股东认购,转让股份须公司董事们批准)、公营公司(公营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向公众出售股票)、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必须持有另一家公司一半以上的发行资本,控制子公司董事会和一半以上)。

      2. 跨国并购

      马来西亚允许境外资本收购本国企业,除了部分服务业企业受到境外资本不超过70%、上市公司不超过87.5%的股权配额限制,一般来说,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资质的公司、伊斯兰银行、设立于五大经济发展走廊的公司均支持外资100%收购。外资在马来西亚进行收购,不同领域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购价值超过2000万林吉特的,还需要经过EPU批准。同中国类似,在马来西亚收购也要通过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的反垄断审查。 

      3. BOT/PPP

      为了降低政府开支,鼓励政府与私人资本的合作,马来西亚政府在政策层面大力支持BOT项目,在电力领域和公路建设领域颁布法律文件,使国内法律环境与国际接轨。BOT项目的主管部门为EPU和3PU(公司合作署),前者负责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立项,后者负责公私合营项目协调。马来西亚的BOT项目期限一般为30年,目前在马开展BOT项目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和韩国。

      六、税收制度 

      马来西亚实行分税制,联邦政府收取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石油税,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印花税等。各州政府收取土地税、破产税、执照税、门牌税、娱乐税、酒店税等。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在马来西亚享有税收公民待遇。

      七、劳动用工制度

      同绝大部分国家相同,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马来西亚对本国企业采取鼓励使用本国员工的政策,只允许在部分行业雇佣外国劳工,但本国的制造业公司可以按需向投资发展局申请外技术性外籍员工。在马来西亚的对外资公司的雇员国籍也受到限制,只有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外资企业在关键性职位上可以雇佣有限的外籍员工。具体而言,外资企业实缴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的,可以雇佣10名外籍员工,其中5名须是关键性职位;实缴资本在2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的,可以雇佣5名外籍员工,其中1名须是关键性职位;实缴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下的,达到14万美元的可以考虑给予关键性职位一定名额的外籍员工,但是公司必须培训马来西亚国民使其能够接任该职位。

      八、外汇制度

      马来西亚的外汇体系相对较为开放,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国际商业往来支付,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撤回投资或汇回利润,可以通过指定的外汇兑换机构以任何外币汇出。目前人民币和林吉特还不能自由互换,需要以美元为媒介。在国际结算上,中国与马来西亚早在2009年就达成了货币双边互换协议,签署《中马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根据协议两国可以以人民币和林吉特进行双边商贸结算。该协议有效期为3年,2012年时两国续签,2015年4月两国第二次续签,续签额度为1800亿人民币或900亿林吉特的互换额度,有效期同为3年。

      九、外商投资争议解决

      马来西亚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诉讼和仲裁,但是对中国企业来说,采取诉讼有着严重的缺陷,由于中马两国没有建立互相承认法院判决的机制,中国判决不能在马来西亚执行,反之亦然,因此对于涉及跨国执行的纠纷,中国企业只能选择仲裁。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内容,缔约国之间应当互相承认并执行任何一个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当地法院执行,不存在执行障碍。同时,中马两国还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也称“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出现投资纠纷时还可以依照该公约将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以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与《纽约公约》相比,华盛顿公约下的仲裁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在华盛顿公约下,仲裁当事人只能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国民,而《纽约公约》的仲裁当事人则没有限制。此外,华盛顿公约下的仲裁机构是唯一的,而《纽约公约》下的仲裁机构没有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仲裁机构,当然前提是争议双方共同协商选定。

      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 中马双边协定

      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经贸关系由来已久,两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此外还陆续在海运、航空、科学、体育、教育、货币等领域签订了十余项合作协议。 

      2. 税务优惠政策

      (1)投资税务补贴:
      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所得税部分减免,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的资格以企业具备特定的优势为基础,包括较髙的产品附加值以及先进的技术水平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资被称为“促进行动(promoted activities)”或“促进产品(promoted products)”。马来西亚政府专门制订了有关制造业的《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

      (2)再投资补贴: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与农业。运营12个月以上的制造类企业因扩充产能需要,进行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产品多样化升级改造的开销,可申请再投资补贴。合格资本支出额60%的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

      (3)加速资本补贴:再投资补贴享用15年后,再投资在“促进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加速资本补贴,为期3年,第一年享受合格资本支出40%的初期补贴,之后两年均为20%。 

      3. 五大经济特区

      在鼓励外资政策力度加大的环境下,马来西亚以行业划分设立了五大经济发展走廊:伊斯干达开发区(旅游服务、教育服务、医疗保健、物流运输、金融咨询服务等)、北部经济走廊(农业、制造业等)、东海岸经济区(油气石化、制造业、农业、教育等)、沙巴发展走廊(物流业、旅游业、农业等)、砂捞越再生能源走廊(油气、铝业、剥离、棕油、木材、水产养殖、船舶、钢铁等),在走廊投资的公司均可申请5至10年免缴所得税。目前,碧桂园的森林城市项目已经进驻伊斯干达开发区,为了项目成功,马来西亚政府给予了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希望在未来20年吸引1750亿林吉特、创造22万个金融/电子商务高增值就业职位。 

      4. 特殊经济区

      为了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互联互通,在中马两国政府的支持下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成立了位于中国的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和位于马来西亚的马中关丹产业园区。关丹产业园区由马方占股51%中方占股49%成立合资公司作为园区开发主体,马方给出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10年内免缴所得税,或5年内合格资本支出全额补贴;

      (2)园区开发、农业、旅游业免交印花税;

      (3)机械设备免缴进口税和消费税;

      (4)地价优惠;

      (5)外籍员工政策较灵活。

      具体内容和招商信息可以参见关丹产业园区的官方网站:http://www.fdi.gov.cn/CorpSvc/Temp/T3/Product.aspx?idInfo=10000041&idCorp=1200000025

      5. 自由贸易区

      为促进以贸易为目的的免税区经济发展,马来西亚颁布了《自由贸易区法案》,目前马来西亚设有18个自由工业区,区内的企业以生产型企业或装配供外销的企业为主,区内企业享受最低关税,并可免税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同时享有简化的出口手续。由于自由工业区能够承载的企业数量有限,为了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建立,马来西亚政府允许无法进入工业区的企业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与自由工业区内的企业享有同等优惠。

       十一、房地产外商投资

      1. 土地的取得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马来西亚的土地可以作为私有财产自由买卖,土地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获得永久地契对土地享有永久拥有权,但目前已经很难获得,二是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最长可达99年,并且可以通过在到期前支付一定费用延续99年。

      2. 土地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的《1965年国家土地法》是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框架,此外还包括《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和《1960年土地征用法》。马来西亚的土地开发政策与中国类似,具体而言,所有土地的开发必须符合地契中注明的开发时间,否则将无条件收回土地。土地的申请取得和更改用途的规划均需报批,只有符合政府规划原则与规划目标的方案可以获批。除适用于全国的土地政策外,根据马来西亚宪法,各州的土地局还可以在联邦政府的监督下制定本州的土地政策。 

      3. 外资对土地的取得

      根据马来西亚对外资购置产业的规定《产业收购规则》,外资在马来西亚购置房产或进行房地产收购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禁止购置的:总的来说,马来西亚禁止外资进入价值较低的产业以及政府扶持或保护的产业,包括价值50万林吉特以下的产业、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住宅、州政府分给土著企业开发对的产业以及 “马来人保留地[1]”上的产业。

      (2) 需要报EPU审批的:需要报EPU批准的置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林吉特的非住宅产业,且稀释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持股比例的。二是通过股份并购的方式间接并购持有房地产的公司中非由土著持有的股权,该收购导致土著或政府机构所持有的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且该房地产价值达2000万林吉特以上并占公司总资产的50%以上。这两种置业申请设有土著企业股权持股保护(不低于30%)和外资企业资本实缴门槛(不低于25万林吉特)。

      (3)无需EPU审批的:

      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

      法院判决要求转让给外资的产权;

      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

      以下公司购置的产业:媒体超级走廊(MSC)区域内符合MSC地位的公司为了企业运营或为了员工住宿(其他公司的员工宿舍需要经州政府批准);在任一发展走廊由政府相关机构批准的公司;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秘书处颁发的执照的公司;制造业公司;联邦/州政府、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公司及其他政府关联公司;获得财政部、贸工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国际采购中心、运营总部、代表处、区域办事处以及生物科技公司等地位特殊的公司。

      (4)无需EPU审批但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的:

      价值超过100万林吉特的商业房屋;

      价值超过50万林吉特或面积超过5英亩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投资、高新技术的商业投资、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或开展出口型农产品加工;

      价值超过50万林吉特的工业用地;

      价值超过50万林吉特的住宅。

十二、建筑工程外商投资

      在马来西亚,无论是政府拨款项目还是私人项目一般情况下都适用招投标制度,但是在满足业主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部分项目也可以采用议标的方式代替。对于政府财政拨款的项目马来西亚采用土著保护政策,即该种项目只能由马来西亚土著承包商负责,外国工程公司不能单独作为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的总包商,只能从土著承包商处分包工程。与中国对工程公司资质管理类似,马来西亚对建筑工程公司也采取分级管理制度,在马来西亚成立的工程公司除了要得到建筑发展局批准外,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马来西亚政府对本国企业的保护也体现在工程公司分级管理制度上,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外国独资的工程公司无法取得A级证书,没有A级证书就不能作为政府1000万林吉特以上项目的总包商,因此外国独资公司要想享有A级证书的待遇就要与本国企业设立合资公司。

        (作者:黄宁宁,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孙  黎、诸见诚,国浩上海办公室原律师助理)

注释:[1] “马来人保留地”是马来西亚政府对本土企业的保护手段,各州均颁布了自己的马来人保留地法,将土地面积的1/4划为“马来人保留地”,规定非获得州政府批准不得出售、出租或抵押给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