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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Overview of United Arab Emirates Investment, Trade and Construction Law

PostTime:2018年1月24日

文 | 黄宁宁 诸见诚  孙  

        序言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主要以引进外资、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为主,而今中国已经具备了要素输出的能力,据统计,2014年末,中国对外投资已经突破了千亿美元,已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而目前世界上仍然有许多处于发展中的国家面临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同样的难题,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中国能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道路、桥梁、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他们发展一些产业比如纺织服装、家电、甚至汽车制造、钢铁、电力等,提高他们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生产能力。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顺应了中国产业技术升级的需要和国际产业转移的需要,同时中国的技术及资本输出对其他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对中国及世界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阿联酋所在的阿拉伯半岛位于“二洋三洲五海”交汇处,自古就是中国通往非洲和欧洲海上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具有无可比拟的区位优势。从全球经济的宏观角度来看,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新兴经济体崛起的大背景下,多极主导的未来世界贸易新格局正在形成,而既拥有丰富石油资源、又占据连接东西方战略要冲的阿联酋无疑是这一新格局中的重要节点,也将成为“一带一路”战略上的重要一环。在贸易方面,阿联酋是中国在中东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是阿联酋全球第二大非石油贸易伙伴。

        英国“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经济学人智库)” 出具了中国海外投资指数的研究报告,结合中西亚地区的经济状况、偿债能力、社会政治风险、大国博弈风险、以及对华关系等,对“一带一路”之中西亚地区16个重要合作国家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大国博弈风险和对华关系分别进行量化,结果显示,阿联酋凭借丰富的能源、较低的社会政治风险、较好的投资机遇以及与中国密切的经贸合作,成为中西亚地区风险最低的国家。在当前国际油价低迷背景下,阿联酋力图加快经济多元化,摆脱对石油的过度依赖,并搭上“一带一路”快车,与中国加强投资合作,实现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升级改造。阿联酋活跃的经济、良好的投资环境及对“一带一路”战略给予积极配合决定了阿联酋在“一带一路”中的重要角色。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不仅有机遇也充满了挑战,需要我们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并未雨绸缪。五六年前,中国“走出去”模式基本上围绕着大宗商品,现在开始在一些实行竞标机制的国家承建基础设施项目。但由于沿“带”沿“路”的一些国家政局并不十分稳定,存在党派之争,党派的更迭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对外政策,这必将给中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在具体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时必须对这些国家的政治格局、法律环境等进行仔细研究,在投资之前做好风险应对的预案,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国浩律师事务所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及汇总,对在阿联酋投资、贸易及工程建设做了一系列简介,包括阿联酋投资相关法律规定、投资方式及程序、投资相关的税收及外汇制度,特别介绍了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及程序、阿联酋主要自由贸易区的概况和优惠政策。本文内容主要参考了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联酋(2014年版)》、孙晓波和刘莹合著的《投资阿联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方网站发布的投资政策法规及经贸新闻、多家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近期出具的全面的阿联酋投资报告、阿联酋监管外商投资部门的官方网站、国内及国际权威媒体发布的新闻、阿联酋主要自由贸易区的官方网站等。

        文章仅供读者参考,不应被视为国浩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如读者对阿联酋相关法律问题感兴趣,欢迎随时联系国浩。

 

        基础篇

 

        一、阿联酋简介

        (一)国家概况

        阿联酋系由七个酋长国组成的独立主权联邦国家,在历史上曾为英国的保护国,1971年12月独立。这些酋长国分别为阿布扎比酋长国、迪拜酋长国、沙迦酋长国、阿治曼酋长国、哈伊马角酋长国(也称拉斯阿尔卡麦酋长国)、富查伊拉酋长国和乌姆盖万酋长国。阿联酋首都为阿布扎比。总统为阿联酋国家元首,也是国家的宗教精神领袖。现任总统为谢赫·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

        (二)政治概况

        阿联酋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最高委员会,由7个酋长国的酋长组成。重大内外政策制定、联邦预算审核、法律和条约批准均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阿布扎比酋长和迪拜酋长分别是总统和副总统的法定人选,任期5年。除外交和国防相对统一外,各酋长国拥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联邦经费基本上由阿布扎比和迪拜两个酋长国承担。

        (三)法律体系概况

        阿联酋的法律系统深受法国法、罗马法和伊斯兰法的影响,法律体系呈现出法国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阿联酋的法律体系从纵向上大致分为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协定及条约以及酋长国地方法律。阿联酋的立法机构是联邦最高委员会,有权制定与通过联邦法律。除了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与各个部委制定的法规是通行全国的联邦法外,各酋长国拥有根据宪法就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迪拜与哈伊马角是唯一没有将其法律系统完全并入联邦法律体系的两个酋长国。迪拜拥有独立于联邦法律的法庭与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联邦法(诸如公司法与民法典)会被首先适用,只有在联邦法无明确指向的情况下,适用地方法规。

        二、外商投资领域有关法律

        阿联酋现行有效的与外商投资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联邦公司法》、《商业公司法》及修订版、《商业注册规定》、《商业代理法》和相关规定、《联邦工业法》、《政府招标法》、《商业交易法》、《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法》、《保险法》以及税法(主要是海湾合作委员会制定的关税协定、海关规定、进出口程序和原产地规则等)、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法律、自然资源和换进保护法律、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等。其中对外商投资影响最大的四部法律为:《联邦公司法》、《商业代理法》、《联邦工业法》、《政府招标法》。

        三、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外国投资人申请设立公司的类别,阿联酋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大致来说,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外国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外贸部和财政部以及各酋长国的当地主管部门和工商会。阿联酋经济部与财政部负责制定经贸法律法规、监控经济情况、监管国内投资、吸引外资以及协调政府与企业关系等方式对涉外贸易投资进行管理。除联邦政府外,阿联酋的各个酋长国均设有半官方性质的工商会,负责实施工商业政策、公司企业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以及提供经济贸易和市场方面信息等事务。七个酋长国工商会组成阿联酋联邦工商会(FCCI),负责协调工商会间关系、组织酋长国间活动以及推动阿联酋企业家对外交往合作的工作。

        四、外商投资领域规定

        (一)禁止投资领域

        只有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可以提供下列服务:房地产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农业、狩猎和林业服务,渔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证券服务,开设旅行社和提供导游服务,药品、药剂仓库、疾控中心服务。

        (二)限制投资领域

        WTO 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娱乐、文化、体育服务和视听服务中仅下列领域允许外商投资:艺术、电影工作室,剧团,电影院,剧场,艺术品展览馆,体育活动。

        (三)外商投资自然资源的地域性特征

        外商对自然资源的投资规定由各酋长国制定。阿联酋的石化工业完全由各酋长国自行所有和控制外商投资,该领域必须以合资企业形式存在,且合资企业基本由阿联酋国家控股。电力、水、气等资源领域也均由国家垄断,但是阿布扎比有一些水电项目部分私有化。

        五、外商投资方式

        (一)设立普通公司(外资最多持有49%股份)

        有关商业行为的《1994年联邦第18号法》第23条规定:除按照《商业公司法》并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事先找好阿联酋籍公民为合伙人外,不允许任何外国公民在阿联酋直接从事商活动。根据《商业公司法》第22条规定:由于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仅限于阿联酋公民可从事商业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公民在阿经营商业活动,必须寻找一个或多个阿联酋籍合伙人并与其注册一个公司,这些合伙人在公司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1%。《商业公司法》第5条规定:所有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的一切责任。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2.合伙有限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公民,外国个人或法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3.合资公司 (JOINTVENTURE)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联合经营或以合伙人中一人的名义经营的公司,由于负责经营的合伙人以其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披露其他合伙人,因此合资公司的形式仅用于合伙人之间的业务安排,不适用于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开展业务。实践中,合资公司可看作是为承担特殊项目而组成的特别联合体。

        4.公开合股公司 (PUBLIC JOINT_STOCK COMPANY)

        发起人不少于10人的,可组建公开合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至12人,董事会主席及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为阿联酋公民。公司资本分为等值的可转让股份的公司,合伙人(股东)只以其入股资本承担公司债务。“合股公司”字样须加在公司名称之后。在阿联酋从事银行业、保险业或金融服务业必须依法设立公开合股公司。公开合股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迪拉姆,因此该组织形式适合大型项目。

        5.不公开合股公司 (PRIVATE JOINT_STOCK COMPANY)

        发起人不少于3人,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迪拉姆的,可组建不公开合股公司。不公开合股公司的股票不公开认购,发起成员认缴全部资本。

        6.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是指公司的合伙人数不得多于50人,也不能少于2人,合伙人的股份是不可转让的。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投资多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由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无限责任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公民。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50万迪拉姆,资本须分成每股金额相等的可转让的股份。

        (二)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的公司

        1.分支机构(办事处)

        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设立100%持股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负责宣传产品及服务,协助母公司与阿联酋客户的沟通,但不得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依据《商业公司法》第314条,在阿联酋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必须有阿联酋籍公民代理,若代理是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所有合伙都必须是有阿联酋籍公民组成,代理仅承担为被代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不参与投资和管理,更不承担公司经营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2.在阿联酋自由区设立公司

        阿联酋目前有36个已建成或即将建成的自由区,大部分位于迪拜酋长国。自由区最显著的优势即为允许外国公司持有100%股权,也无需聘请担保人及支付担保费。

        3.特定专业性公司

        特定专业性公司可由外国投资者100%所有,但该特定专业所属行业不得事阿联酋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

        无论设立何种形式的公司,设立公司及开展业务都必须遵守联邦及各酋长国的立法。即使各酋长国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及政府机构,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投资适用最普遍的还是联邦法律文件,例如《商业公司法》、《劳动法》及《商业代理法》。依据阿联酋法律规定,所有法人实体及其他商业组织必须取得各酋长国经济部签发的可延期的贸易执照。

        六、公司注册

        (一)前置审批

        任何新设公司都必须在其经营活动开展的市政府向相关经济部与商务部注册,注册之前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从事银行与金融业务需要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批准,从事保险业务需要获得经济部保险专员的许可,制造业企业必须获得金融与工业部的许可,从事制药与医疗器材累企业须获得卫生部的许可。

        (二)具体程序

        关于阿联酋工商会的《1976年第6号法》及其后的修正案《1984年第1号法》规定:无论阿联酋人或是外国人,无论他们是以个人、还是以公司和机构出面,也不管他们所经营的业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所有在阿联酋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及承包工程业务,他们必须先加入工商会成为正式会员。这意味着无论公民还是外国投资者,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欲在阿联酋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事先获得营业许可。

        设立公司的程序:

        1.申请人首先应获得有关酋长国工会对其所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的批准,然后向当地市政当局递交营业执照申请表及申请营业执照所需文件部分提到的的文件。

        2.市政当局所属的“营业执照委员会”审议营业执照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如判定该申请还需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则通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必要时,申请人还向该有关部门提供更多文件及解释。

        3.有关部门和是政府当局批准申请后,市政当局函告工商会,并通知申请人向工商会申请并履行入会手续。

        4.申请人向工商会提交入会申请,工商会按照市政当局的批准审核申请,并要求附上所有递交市政当局的文件副本。

        5.申请人在取得工商会办法的“会员证书”后,向市政当局申请企业登记。市政当局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前,须实地走访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并确认申请人在广告、安全、卫生方面符合市政当局的规定。

       6.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贸易公司,申请人在取得工商会办法的“会员证书”后,市政当局将指示申请人去经贸部。申请人在经贸部履行公司成立的登记手续。

       7.如果申请注册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须向经贸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执照所需文件部分规定的所有有关文件。经贸部会同市政当局和工商会将申请提交有关酋长国的执行委员会(即酋长国政府)审批。

       8.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人须在劳动部申请开立“公司卡”,提出所雇员数量。批准后即可招募雇员并去办理居留手续。

        七、主要税收制度

        (一)税收体系及制度

        阿联酋是一个低税收国家,境内没有联邦税收体系,税收政策和制度由各酋长国自行制定。目前已制定税收政策和制度的酋长国包括阿布扎比、迪拜和沙迦。

        (二)主要税负及税率

        阿联酋是世界上税收优惠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除5%的进口关税外,基本不征收其他税种,境内没有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印花税等中间环节的税种。

        根据各酋长国自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年净收入在一百万迪拉姆以上的经营实体需缴纳10%-55%不等的税,但在实践中,仅有少数行业的公司需要纳税,主要为外国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尤其是化类公司。外国银行和分支机构在汇出利润时要缴纳20%的税,尤其是化类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纳税。除此之外,阿联酋对某些商品和服务业征收5%-10%的“间接税”。在进出口贸易方面,除对特定商品(烟草类计酒精类)免税或征收重税外,阿联酋对绝大多数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需要强调的是,阿联酋在税收方面对外国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与阿联酋当地企业平等。

        (三)进出口及关税

        阿联酋对进口没有配额限制,但需获得商务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所有进口事宜需由阿联酋的注册代理商代理。只有当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时,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关税由海关部门征收。阿联酋对酒精类饮品征收100%的进口税;对烟草制品征收50%的进口税;食品及书籍基本免征进口税;在《鼓励产业组织法》下或进口国家参与了阿联酋特定的经济发展项目,设备、机器及原材料免征进口税。

        阿联酋对进口不设限制,除非出口的货物被文化遗产部认定为具有历史价值,不征收出口税。

        2003年1月《海湾国家建立关税同盟的法令》实施起,从海湾合作委员会海关同盟成员国以外国家进口的所有商品进口关税按CIF价的5%征收,除了免税物品(例如药物、大多数食品、生产资料及工业生产原材料)及设立在自贸区的公司进口的货物,若货物被转移出自贸区,将征收5%的关税。

        八、劳动用工制度

        外籍劳务进入阿联酋实行许可制度。获得外籍劳务的前提是取得在劳工部注册许可企业的担保,雇用外国劳工须先向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申请用工指标,只有雇主的项目和用工人数获得批准,并向劳工部出具每名劳工3000迪拉姆(约合5400元人民币)的银行保函作为抵押后,才能取得用工指标批文。雇主凭批文给劳工办理雇佣签证,签证有效期60天,劳工入境后,雇主须在签证到期之前为劳工办理劳工卡及居住签证,未办理劳工卡及签证的雇主将被处以罚款。劳务的法律和程序在各酋长国之间通用,可以从任一酋长国劳动部门获得工作许可,并获得任一酋长国移民局入境签证的劳务,从任一酋长国入境。

         九、外汇制度

         阿联酋实施自由经济政策, 对外贸易进出口自由, 基本没有外汇管制。本国货币迪拉姆直接与美元挂钩, 并可双向自由兑换; 地方银行或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贷款不必经过央行批准; 外国公司或个人可随意将红利、利息、工资收入、营业利润等汇出境外;商人进口用汇没有任何限制;出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不需申报。政府对各酋长国一般消费品和机械设备等进口没有限制,政府大型项目采购则由政府统一招标进口。

        十、外商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阿联酋有3个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事仲裁中心及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与伦敦国际仲裁院共同运行的迪拜-伦敦仲裁中心。阿联酋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但外国判决结果却很难在阿联酋得到执行,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不符合执行的要求,要求执行通常会导致再审,外国法院的判决则会被作为专家意见仅供参考。除阿联酋普遍适用的诉讼仲裁制度外,迪拜金融中心实行独立的司法体系,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

 

        工程和环保篇

 

        一、工程建设制度

        (一)项目承包

        一般情况下,阿联酋政府招标的工程承包项目分为两大类,一是技术含量高的大型项目,采用直接国际招标的做法,其余项目均采用国内招标的办法,即投标的公司必须是在阿联酋注册的工程公司才可以参加竞标。外国承包商在阿联酋承接工程,必须在阿联酋设立机构,对此,没各酋长国规定了不同的要求。由于阿联酋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阿布扎比,以阿布扎比酋长国为例,外国公司开展承包工程业务需要的步骤如下:

        1.注册工程承包公司

        外国公司在阿布扎比开展承包工程业务必须事先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加入当地工商协会成为正式会员。需注意的是阿联酋对工程项目分为路桥、房建、大型土木、电力、供水、排水、机电和农业等八个大类,每大类又包含若干工程项目。承包公司需首先确定申报哪一类,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公司业绩时都要在这一大类的范围之内,如公司申报路桥方类,申报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路桥方面的工程师,公司业绩也在路桥方面。一家大型的公司可以同时申请几个大类。如果承包公司申报“阿联酋工程项目分类表”以外的工程资质等级,则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申请。例如石油、化工领域就需向阿联酋国家石油公司进行石油工程专项申请。

        2.进行分级登记

        根据阿布扎比酋长国有关规定,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承包商还需在阿布扎比酋长国经济局分级委员会履行分级登记手续并,收到申请后,分级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技术条件和资历条件审定申请人的级别并颁发证书,只有取得资质分级证书的承包商才能对政府工程投标。承包公司分为特级、1-5级共六个等级。承包商分级每两年审查一次。承包商根据其评级可以在其所属级别或在比该级别低两级的范围内进行项目投标和承包。

        (二)招投标时注意的问题

        1.资格预审

        阿联酋对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项目的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公司才有资格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通知有两种方式:一是邀请,二是公开登报。如属于邀请方式,则由业主或受业主委托的部门发函给被邀请的公司,预审材料由业主提供。参加预审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填写好的预审文件,经业主或专门评委审议决定,由业主发函(邀请方式时)或登报公布预审结果。

        2.资金难度

         阿联酋政府为维护本国的利益和扶持当地的承包商,实行一系列的保护主义政策,增加了外国公司在阿联酋经营的难度和风险。首先,阿联酋规定外国公司在其国内承包工程不享受预付款,必须带资承包。其次,外国公司在与当地公司联合承包或作为当地公司的分包,一般可以争取到一部分预付款,但对于大工程,预付款比例最高仅为5%左右。

        3.注意承包中的某些法律法规

        如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外国公司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时须租用一台采购一台,租赁费用昂贵,增加了工程成本。如果是分包商购买设备,则设备的名义产权属于主包。项目结束时,常常会发生权属争议,结果通常是设备被主包侵吞或是低价折价转卖给主包,分包商蒙受经济损失。因而企业购置大型机械设备面临着一定的经济风险。再如,阿联酋对工程项目施工材料实行供货名单制管理,要求所有施工材料均须从名单所列的供货商处购买。

        4.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合作

        阿联酋很多项目和产业都是政府垄断控制,制度也由政府解读,在迪拜开展建筑业务必须持有迪拜市政府建筑与房屋部颁发的执照。

         二、环保制度

        (一)环保管理部门

        阿联酋环保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环境与水资源部(主要负责完善环保相关法律及监控机制), 联邦环境署(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环保政策), 阿布扎比环境署(主要职责为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相关指导意见), 环境及环保区管理局(隶属于沙迦政府的环保部门)

        (二)主要环保法规

        1993年联邦法第7号出台,联邦环境署依该法成立;1997年联邦政府出台《国家环保战略规则》,旨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避免工业化国家曾经遭遇的环境污染;2004年联邦法第55号关于防止电离辐射污染的基本规定、第56号关于防止交通污染的规定、第57号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分别出台

        (三)环保评估

        阿联酋对工程项目从策划到执行全过程均由环保要求。企业在阿联酋承包工程均需向所在酋长国的环保部门提交环评报告,申请环评的方式一般为委托官方认可的专业环评报告公司针对项目费用因项目而异,完成环评报告的时间通常需要3周。

 

        优惠措施篇

        一、对外国投资的优惠

        (一)优惠政策框架

        阿联酋鼓励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分为三个层面:

        1. 税负

        阿联酋在联邦层面对企业和个人基本上实施无税收政策,不征收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中间环节税收。

        2.内外待遇

        阿联酋联邦法律规定,外国合资、独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受平等待遇。

        3.自贸区

        阿联酋设有自贸区(FTZ)和经济特区(SEZs)自1985年在迪拜设立的阿贝杰里自贸区以来,自贸区及经济特区已超过30个,主要集中在阿布扎比和迪拜,给予外国投资者更优惠的政策,已经成功吸引了大量外资。

        (二)行业鼓励政策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针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税率,各酋长国又有独立征税的权力,可在不同程度上对企业征收“公司税”,这些企业主要集中于外国银行和外国石油公司,对某些商品及服务业则征收“间接税”。二是各地区根据自身条件设置不同的产业发展区并通过自贸区的形式推动产业快速发展,给予优惠政策,如迪拜的汽车城。

        (三)阿联酋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中国与阿联酋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199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9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2007年《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自贸区

        (一)简介

        阿联酋共7个酋长国,除阿布扎比酋长国外,其余6个酋长国均设有各自的自由区,阿布扎比酋长国只设有工业区。目前在阿联酋共有14个比较活跃的贸易自由区,迪拜酋长国占8个,沙迦酋长国占2个,其它4个酋长国各占1,其中最具活力规模最大的为杰贝阿里自贸区。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阿联酋的自由贸易区(FTZ)设立公司是极具吸引力的一种选择。在自由区设立公司的主要优势有:1)外资可100%独资,不受阿联酋公司法中规定的内资51%条款的限制;2)外国公司享受15年免除所得税,期满后可再延长15年的免税期;3)资本和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任何限制;4)无个人所得税;5)进口完全免税;6)货币可自由兑换,不受限制;7)无繁琐的官僚办事程序;8)注册手续简便;9)协助雇佣劳工,并提供赞助和住房等其他服务。

        (二)杰贝阿里自由贸易区

        杰贝阿里自由区(JAFZA)位于迪拜市西南50公里处,总面积达48平方公里,是阿联酋最大的自由区,也是中东地区最大的自由区,是阿联酋最受欢迎的投资目的地之一。。在自由区内可设立两种企业,一种是独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27万美元;另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3.5万美元。自由区于1985年由迪拜政府发起建立,是全球第一个通过ISO9000国际认证的自由区。杰贝阿里自贸区成立初的企业数量仅19家,目前,杰贝阿里自贸区有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的7300多家企业,其中有200多家企业来自中国,中国是杰贝阿里自由区第一大贸易伙伴。对中国企业而言,进驻杰贝阿里自贸区被视为是迈向海外竞争市场的一大步。相较于其他自由贸易区,杰贝阿里的优势为:

        1.区位优势

        杰贝阿里自贸区毗邻世界最大的人工港杰贝阿里港,距离迪拜国际机场约30分钟车程,距离马克图姆国际机场仅15分钟车程,海陆空运输中转方便,能够快速将货物运送至中东周边、非洲和欧洲等各大消费市场。此外,迪拜政府正在筹划连接港口、自由区、物流城、机场的“物流绿色通道”,货物从港口到机场只需10分钟。

        2.设施优势

        自由区内除有空地可供出让外,还可出租已建成的办公室、厂房、仓库。众多大型物流公司的入驻,也为园区企业提供了便利的物流服务。

        3.管理优势

        除了优良的地理位置,该区最大的吸引力来自于简单透明的法规和高效快速的行政能力。区内的管理机构是自由区管理局,是由港口、海关和自由区组成的联合体。自由区管理局可以直接向投资者颁发营业执照,同时提供行政管理、工程、能源供应和投资咨询等多种高效和简便的一站式服务。

        4.政策优势

        自由区企业可拥有100%的所有权,无需当地保人,并可免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免税进口,货物转口零关税。企业雇工没有当地用工限制。此外,自由区无外汇管制措施,对园区企业利润和资本的调拨回国不加限制。

        (三)其他主要自贸区

        1.迪拜机场自由区

        阿联酋迪拜机场自由区(DAFZA)于1996年成立,位于迪拜国际机场的边界,是航空业服务类企业的理想场所。。迪拜机场自由区的目的是为在迪拜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必需的便利设施和服务。公司在这个自由区内享有100%的控股权和免税优惠,还有一系列鼓励措施(DAFZA 的鼓励政策)。迪拜机场自由区是所有公司生产低成本高价值产品的投资理想地,已经为世界上一些最著名的公司主办各种各样的活动。

        2.迪拜医疗城市

        占地四百一十万平方英尺的迪拜医疗城旨在打造中东的医疗服务,医疗教育,生命科学研发中心。不少欧美医疗机构都已在此设立专注于医疗学术研究的机构。

        3.迪拜技术网络贸易与媒体自由区

        这个成立于2000年的自由区集成了迪拜因特网城,迪拜媒体城,与迪拜外包区的优势,服务信息通信技术类企业在区域与全球范围内加强竞争力。

        4.迪拜大宗商品中心

        为黄金、贵金属、钻石、宝石,能源及其他大宗货物提供平台。

        5.沙迦哈姆利亚自由区

        哈姆瑞亚自由区根据1995年11月12日颁布的酋长令成立,陆海空交通十分便利。该自由区拥有约1千2百万平方米的工业和商业用地,以及可扩建的14米深水港和7米深的内港。哈姆瑞亚自由区为入驻企业提供免税、外资独资、资金和利润汇出无限制等优惠政策。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些便利措施来吸引外资,如土地租赁期25年,并可续签同样长时间;提供建好的仓库、厂房和办公室供企业租赁;国际商务中心内提供高档办公室;在住宿区为投资者提供健身俱乐部;方便的路路交通通往3个海港和沙迦国际机场;发达的基础设施和通信设施;充足和便宜能源(电:0.05 /KWA, 水: $8.17/1000 加仑);充足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生活成本低。 在哈姆瑞亚自由区成立公司轻松快捷,流水化作业,且可通过ISO认证。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后,24小时即可获得执照。

        三、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

        (一)简介

        DIFC是根据阿联酋联邦法律和迪拜酋长国法律于2004年设立的联邦金融自由区,由迪拜副酋长谢赫·马克图姆·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Sheikh Maktoum Bin Mohammed Bin Rashid Al Maktoum)担任主席。现在DIFC已成为国际金融和商业活动的理想港湾,入驻机构其中37%是金融机构,其他机构涵盖制造业、石油天然气、电信、商业服务业等。

        (二)DIFC的管理框架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最高权力机构为高级董事会,由DIFC主席主持工作。该董事会负责监管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旗下的三个监管机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运转,确保这三个机构通过更高层次的协调,在不影响它们各自独立性的前提下,和谐一致地运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总裁由金融中心高级董事会主席任命,任期4年。总裁与中心监管机构充分协商,提出战略、策略和目标,设立各种委员会和签署备忘录,以便实现这些目标并监管金融中心的运营。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负责制定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政策,监管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开发、经营管理、营销以及行政管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还负责不受迪拜金融服务局监管的非金融服务活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颁发经营许可证并管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部或来自该中心的各类金融服务公司的活动。采用国际公认标准为模型的原则性基本法规,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制定了一整套适合该中心的监管制度。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实行独立的普通法系司法体制,负责中心内部所有民事和商业纠纷的司法和执法活动。

        (三)诉讼及仲裁制度

        DIFC内部实行独立的法律体系,有独立的民商事法律法规,但有关金融监管的反洗钱法、反恐融资等不得独立制定,适用联邦法律法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独立负责DIFC内相关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官方语言为英语,DIFC法院对金融中心内的所有民事和商业纠纷和/或与中心内注册机构和公司有关的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并允许在该法院(或如果双方愿意),在其他认可司法管辖区内的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FIFC LCIA)仲裁中心的成立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促进国际商业纠纷的有效解决。该中心采用的仲裁和调解规则与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很相近,专为满足该中心的需要而制定。

        (四)主要优惠措施

        迪拜政府在规划DIFC时,在沿用了原有自贸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也借鉴了全球主要离岸市场经验和主要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经验和全球最佳范例,主要特点为:

        1)允许外资100%所有权;2)免征个人及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税、税后分红免税(持续至2054年);3)广泛的可应用于阿联酋公司实体的避免双重征税国际条约网络(与6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条约);4)资本张会完全可兑换,资本及利润可100%汇出;5)以美元为交易体系,禁止使用当地货币进行交易;6)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独立的国际法律体系,以及完全独立的普通法系法体系;7)提供签证、工作证等一站式服务。

        (作者:黄宁宁,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诸见诚、孙  黎,国浩上海办公室原律师助理)